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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打一拳后还手,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作者:黎泉英   发布时间:2026-06-11 10:18:41


“他先动手打我,我还手属于正当防卫,怎么变成殴打他人?”日常生活中,不少人会有这样的疑问。近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因琐事引发打斗导致被行政拘留的行政诉讼案件,厘清了正当防卫和相互斗殴的界限。   

案情回顾:一拳引发的“反击” 

赵甲(化名)与钱乙(化名)是同在某市场经营的邻居。2024年4月,赵甲将钱乙门面顾客的手推车推到远处,导致双方发生口角进而相互辱骂。争吵中,赵甲推落了钱乙的部分货物,钱乙先动手打了赵甲一拳,赵甲抬手招架并后退两步,钱乙未有继续殴打赵甲的动作,赵甲立即还手,上前抓住钱乙的手将其摔倒在地,并用手按住其头部,用力向地面撞击,在两次撞击后赵甲试图第三次撞击,因钱乙奋力支撑才未得逞,此时,赵甲才松手。随后钱乙从地上爬起,走回自己的门面并报警。 

辖区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因钱乙头部受伤出血,故民警让其先治疗后再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2024年6月,辖区派出所立案,经鉴定钱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2024年7月,辖区派出所组织赵甲与钱乙进行调解,因双方对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未能成功。2024年7月,辖区公安分局对赵甲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对钱乙处以罚款100元。赵甲不服该行政拘留决定,主张是钱乙先动手打人,其还手属于正当防卫,不是殴打他人,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为何“还手”不被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是赵甲被钱乙打一拳后还手的性质以及行政拘留决定的合法性。事件的起因是,赵甲将钱乙门面顾客的手推车推到远处,导致双方发生口角进而相互辱骂,赵甲对此存在过错。争吵中,赵甲用手推落了钱乙的货物,导致整个冲突升级,赵甲对此亦存在过错。钱乙先动手打赵甲一拳,赵甲抬手招架后退两步,钱乙没有继续攻击赵甲的动作,但赵甲立即还手,冲向前抓住钱乙的手将钱乙摔倒在地,在钱乙已被制服的情况下,赵甲仍然用手按住钱乙的头部用力向地上撞击数次,其主动攻击性强,系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缺乏正当防卫行为的意图、被动性及必要性,该行为属于主动殴打他人。赵甲与钱乙系邻里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钱乙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伤害后果较轻。故辖区公安分局认定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对赵甲处以行政拘留三日,裁量适当,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赵甲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被打一拳后还手构成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二者如何区分? 

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具有相似的外在表现,但二者属性存在根本不同。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具有被动性和防卫性。相互斗殴是“不正对不正”,双方都是为了侵害对方,具有主动性和攻击性。认定构成正当防卫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二是时间条件。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三是主观条件。行为人必须有正当防卫的意图。四是对象条件。行为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五是限度条件。行为人采取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关于如何区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即应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具体到本案,赵甲与钱乙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进而引发打斗,双方均存在过错。钱乙先动手打赵甲一拳后没有继续攻击赵甲的动作,此时并未存在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赵甲可以尝试躲避、离开现场等方式脱离冲突并报警救助。但是,赵甲选择立即还手,将钱乙摔倒在地,在钱乙被制服的情况下又继续对钱乙采取暴力,应认定赵甲存在殴打的故意,该行为属于殴打他人行为。 

法官提醒:邻里相处摩擦难免,应依法、理性、和平解决,切莫动手。在对方先动手的情况下,应保持冷静,优先躲避、离开现场并报警求助,只有面临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才能采取正当防卫手段,切勿冲动“以暴制暴”引发事态升级,最终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来源: 柳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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