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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邻居涉嫌违建,能强行拆除吗?
作者:曾瀚谊   发布时间:2026-06-11 10:28:17


“出差回来看到别人建房把自己家门口堵住了,我只能采取正当防卫,把围墙拆掉才能进家!”邻里间因疑似违建起争议,有人会想自行拆除“维权”,但这样做是否合法?近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相邻关系纠纷引起的行政拘留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村民王某在自家老宅基地范围内动工修建柴房,用于存放农具与杂物。同村村民张某认为该柴房属于违建,影响自家日常出行,先后向村委会、当地司法所反映情况。工作人员随即到现场核查,对照王某的宅基地宗地图,确认柴房建设位置在其合法使用范围内,且王某柴房围墙距离张某房屋后门有一米多,足以通行。核查期间工作人员多次联系张某到场沟通,张某未前往。2025年2月,张某携带铁锤来到柴房处,将柴房一角砸坏。王某当即报警,辖区派出所接警后组织双方调解,因张某拒绝赔偿且态度坚决,调解未能成功。随后,派出所依据调查结果,以“故意损毁他人财物”为由,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张某对该处罚不服,主张王某的柴房堵塞自家通道、宅基地证件存在造假问题,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公安分局作为辖区内负责治安管理的行政机关,对本案涉及的治安案件具有法定管辖权。从案件事实来看,张某明知柴房为王某所有,仍携带工具实施损毁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财物损失,其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规定。公安分局在作出处罚前,依法告知张某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案件的立案、传唤、调查取证、处罚审批等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处罚幅度也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相适应,裁量适当。对于张某提出的“柴房为违法建筑”主张,违法建筑的认定需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调查、核实后作出,个人无权自行判断并采取损毁行为;关于“正当防卫”的说法,因柴房建设早已完成,不存在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张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其维权应通过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进行。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邻里间相邻权益纠纷常见,面对此类问题,双方应秉持理性、平和的态度协商解决,切不可因情绪冲动而采取言语冲突、破坏他人财物等极端方式,否则不仅无法化解矛盾,还可能触犯法律,承担相应责任。即便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比如向村委会、居委会申请调解、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反映,或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程序明确权利义务。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理有严格的法定流程,任何个人都不能以“认为违法”为由,私自采取损毁、拆除等行为;即便属于违章建筑,也只能由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处理。公民“自力救济”的适用有严格的要求,只有当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不及时采取自救行为会使事后权利难以实现的情况下才能实施,且采取自力救济的方式要恰当,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只有遵守法律规定、尊重法定程序,才能真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保障邻里关系的和谐稳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 柳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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