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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有仲裁条款,还能向法院起诉吗?
作者:文春寅   发布时间:2026-06-11 10:30:57


近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因在起诉立案时没有提交签订的合同文本,隐瞒仲裁条款,被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 :起诉时未如实告知仲裁约定 

2022年9月2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钢材供货合同》,后双方因货款给付问题发生争议,甲公司的工作人员韦某作为原告,就此事向柳北法院起诉乙公司的材料验收员,请求被告给付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在诉状中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并明确声明与被告未签订任何合同,致使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被告在答辩期间向柳北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并提交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钢材供货合同》,其中关于货物规格、交付方式等约定,与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相吻合,且该合同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

法院认为:有效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法律效力 

柳北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举证的《钢材供货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因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应提交北海仲裁委员会在桂林(庭审中心)仲裁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经审查,案涉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内容明确且具有可执行性,选择的仲裁机构存在,选择裁决的事项未超越仲裁机构权限,所以该仲裁约定有效。又因为被告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异议成立。最终柳北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官说法:尊重契约精神,诚信参与诉讼 民商事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应对争议解决方式给予充分重视。一旦协商一致选定仲裁,该约定便具有法律强制力,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若本可以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的纠纷径直进入诉讼,将占用司法资源,导致必须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当事人等待时间延长,影响司法效率与公信力。同时,该类隐瞒仲裁约定的行为,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正常秩序。 

法官提醒:尊重契约精神,诚信参与诉讼,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确方式。



来源: 柳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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