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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躺平”还侵害财产?法院:撤销资格!
作者:冯云柳   发布时间:2026-06-11 10:35:15


“我的女儿在苏州打工时出了车祸,导致智力缺损,生活不能自理,事故后女婿将女儿和外孙女送回我这边老家后,已经七八年都没有管过我女儿,我认为他已经没有监护人资格,我想申请撤销他的监护人资格,我自己来做女儿的监护人。”在2025年8月6日上午的庭审中,一位60岁出头的阿姨杨某情绪激动,向法官陈述她的主张。 

近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沙塘法庭审理了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在守望公平正义中做实定分止争。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15日,杨某的女儿黄某在苏州务工时发生车祸,经鉴定为轻度智力缺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015年10月15日,苏州法院认定黄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黄某的丈夫王某为其监护人。黄某与王某于2010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小婉和小晴,黄某发生交通事故时两个小孩均是未成年人。2016年年中,王某将黄某和小女儿小晴送回黄某的广西老家,由黄某的父母照顾至今。王某则在送黄某到老家后离开,此后失去联系。 

黄某因交通事故获得赔偿款130万元,扣除前期医疗费、生活费及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支出费用等后,剩余赔偿款110万元,王某与黄某的母亲杨某签订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款暂时处理方案,约定赔偿款由王某负责实际管理,由其从中支付黄某的康复治疗费以及女儿的抚养费。黄某2016年回到广西老家后,王某自2017年至2019年间向黄某的父亲转账共计24万余元,此后再也没有按约定转款。 

法官在庭审上询问剩余赔偿款的去向,王某答到:“我用这笔钱做生意亏掉了30万,现在赔偿款已经用完了”。 

目前,黄某仍无法自理,需要他人照顾,其母亲杨某以王某未能履行监护职责为由到法庭起诉要求撤销王某的监护人资格,并请求指定自己为女儿黄某的监护人。

法院审理 

柳北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生活无法自理,王某作为黄某的监护人,应负责照料黄某的日常生活,并妥善保管属于黄某的赔偿款,非因维护黄某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该赔偿款。王某2019年后就没有按照约定转款,并且挪用了30万元做生意,以及另有高达56万元赔偿款去向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王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黄某的合法权益,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指定杨某担任黄某的监护人。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的本质应是一种职责而非权利。



来源: 柳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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