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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洗钱”?法院判了!
作者:黎建婷 发布时间:2026-06-11 10:41:15
近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借银行卡洗钱,可真“刑”!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底,被告人韦某甲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韦某乙、韦某丙,由韦某丙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三人共同为他人接收犯罪所得资金并予以取现转移。后上述银行卡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被害人裴某被网络诈骗,其中38888元转入韦某丙的上述银行账户内。同日,明知银行账户内转入的是犯罪所得,韦某丙按照韦某乙的要求从中取出35000元交给韦某甲、韦某乙,剩余钱款作为韦某丙的好处费留在账户中。韦某甲从取得的现金中获得500元的好处费后将剩余钱款交给其上线。 法院审理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被告人韦某甲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被追缴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案件宣判后,韦某甲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该案于2025年8月25日生效。此外,被告人韦某乙、韦某丙已另案处理,均于2024年被判处相应刑罚。 同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次日起施行。新司法解释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严格认定主观“明知”、明确扩展行为手段、优化区分处罚标准等方面,旨在明确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为打击惩处这类犯罪提供更加完善的依据。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 上述司法解释的施行形成严密的法网,严厉、精准打击该类犯罪,人民群众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切莫相信他人“来钱快”、“只是用一下你的银行卡或者手机卡没有影响的”、“借你的银行卡收个货款而已”之类的说法,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犯罪的帮凶;亦不要在明知是他人在从事洗钱类犯罪时主动加入、共谋加入,触犯法律底线,构成该罪。 来源:
柳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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