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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卷捆绑不牢从货车坠落,货主能否得到保险赔偿?
作者:张高   发布时间:2026-06-11 10:52:03


钢卷捆绑不牢从货车坠落,货主能否得到保险赔偿?近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格式条款解释不明导致的保险理赔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的一天,运输公司聘请的货车司机尹某像往常一样跑长途运送货物。在经过高速公路一急弯时,尹某忽然感到车辆剧烈晃动,紧接着听到巨大的碰撞声,尹某立即停车查看。原来,是运送的钢卷从挂车上坠落下来砸到了高速公路护栏,尹某赶忙拨打了交警电话,因车载钢卷投保了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所以尹某同时也通知了保险公司到场。 

次日,交警部门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由于所载货物(钢卷)捆绑不牢,致使钢卷从车上松脱坠落并撞击道路左侧金属护栏,造成路边金属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尹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故认定尹某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本案车辆所载货物(钢卷)因捆绑不牢致使受损,运输公司及尹某未采取牢靠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捆绑及固定,符合免责条款中关于“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包装不善造成损失”的规定,故应当免赔。 

货主得知此事后,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责任。运输公司为保证商业信誉,从货主处全款购买了受损的钢卷,但其为运输企业,要钢卷没有用处,保险公司又拒绝赔偿,无奈只能低价转卖于其他公司。2024年12月,运输公司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钢卷全款与转卖款之间的差额部分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为所载货物(钢卷)捆绑不牢,即为包装外部固定不稳所致,由此不可理解为货物(钢卷)本身存在缺陷或“包装不善”,故保险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其主张免赔不应支持。因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及定损,运输公司为避免损失扩大而将受损货物(钢卷)进行收购及转卖,符合常理,且证据链完整,根据收购及转卖差额计算的受损货物(钢卷)价值未超出合理范围,故应予认可,最终判决支持了运输公司的主张。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了维持判决。 

法官说法: 

保险人一般会为投保人提供事先拟定好的保险合同,合同多为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案保险条款中未对“包装不善”作名词释义,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或不利于保险公司(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进行解释。



来源: 柳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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