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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涉黄群号引流?已有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6-06-11 11:45:45
刷短视频、看短剧,如今已是人们习以为常的休闲方式,但总有人为了赚钱动起歪心思。打着“交友”的幌子,实则是为违法犯罪活动引流的骗子。 近期,广西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被告人因贪图蝇头小利,通过发布不良信息为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引流推广,主动为犯罪“搭台”,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至2025年9月,在被告人王甲(涉案人名均为化名)的组织下,王乙、王丙、王丁(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来宾市武宣县、柳州市柳江区某出租房内,为涉黄等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引流打粉”,并从中赚取佣金牟利。王甲等人使用抖音、快手、QQ等网络平台,将上家提供的涉黄QQ群号发送给他人,引诱他人加入QQ群,上家再利用QQ群发布涉黄等违法犯罪信息。期间,王甲获利3万余元。2025年9月,王甲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甲利用信息网络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获利3万余元,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被告人王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王甲的违法所得。 法官提醒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行为人即使未直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仅为涉黄等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引流推广,也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广大网民要仔细甄别各类信息,不轻易点击不明链接,不轻易加入来源不明的群组,更不能因利益诱惑推广非法网络信息,最终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
柳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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