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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只上了交强险,修车费究竟由谁支付?
作者:周柳莹   发布时间:2026-06-11 11:52:00


近日,广西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修理合同纠纷案件。修了车,却不愿付钱?车主在法庭上理直气壮地表示:我又不是事故责任方,凭什么让我买单?这起看似简单的纠纷背后涉及怎样的法律关系?修车费到底该由谁来承担?

案情简介           

据悉,2025年9月,张某(化名)驾驶的车辆与韦某(化名)驾驶的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韦某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将车辆送至某修理厂进行维修,修理费用5000元。由于韦某仅投保交强险,韦某车辆的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2000元,剩余款项张某一直未支付,韦某亦未代为支付。修理厂多次催讨无果,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修车款。  

庭审中,被告张某对修车事实及费用金额并无异议,但对自己为何不付款提出了意见:自己的车辆是因交通事故才损坏的,且自己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无责,修车的费用理应由事故的全责方或者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来承担。因此,修理厂应当向韦某或韦某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要这笔钱,而不应找自己。

案件承办法官在听取双方陈述后,敏锐地意识到,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张某对法律关系的认识存在误区。这不仅是解开本案症结的关键,也是一次很好的普法契机。 

法官向张某释明,该案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张某与修理厂之间是基于修车服务形成的修理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修理厂已按约完成了维修义务,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张某,理应向修理厂支付相应的修理费用。而张某提到的肇事司机韦某及其保险公司,涉及的是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侵权人赔偿。因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张某作为被侵权方,有权向侵权方韦某或其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但这与修理厂向张某主张修车费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    

法官进一步向张某解释道:

修理厂修好车,你支付修车款后,便取得了向肇事方追偿的凭据。这笔钱本质上就是你的损失,你可以凭票据另向事故全责方或其保险公司追讨。两者存在先后顺序,不能混为一谈。如果不支付修理厂费用,不仅修理厂的合法权益受损,你自身享有的向肇事方索赔的权利,也无法顺利行使。      

经过法官耐心的释法说理,张某认识到了自己对法律关系的理解存在偏差,态度发生根本转变。在法官主持下,张某现场通过手机转账,将3000元修车款全额支付给修理厂。修理厂负责人收到款项后,当场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 

更令人欣慰的是,韦某在见证整个调解过程后,亦当场将3000元事故赔偿款支付给张某。至此,这起纠纷得到了圆满化解,三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法律意识,注意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当纠纷发生时,应找准责任主体,依法理性维权。同时,要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共同营造守信践诺、公平有序的良好社会风尚。柳江法院将继续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用心用情办好每一起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 柳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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