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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一再二无再三 无证“牙医”屡罚不改终获刑
作者:石佳霓   发布时间:2026-06-11 11:59:10


医疗卫生事关千家万户,非法行医不仅扰乱医疗卫生正常监管秩序,严重时还会危及就诊患者的生命健康。近期,广西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无证从事口腔诊疗行为的非法行医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人韦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被告人韦某因先后于2018年3月、2020年6月在柳州市柳江区三都镇某牙科治疗点从事洁牙、补牙等医疗活动,均被柳州市柳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处以行政处罚。2024年4月,韦某在柳州市柳江区三都镇某“口腔诊所”里为患者进行洗牙时,被柳州市柳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后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韦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被卫生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韦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两次因无资质行医被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或因无资质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韦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被卫生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且其能主动缴纳罚金,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官提醒     

如遇身体不适,广大患者及家属切勿病急乱投医,务必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就诊,以免延误病情。广大群众应主动远离“黑诊所”,如发现非法行医线索,可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共同守护好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 柳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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