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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还款,先还本金还是利息?
作者:李捷 发布时间:2026-06-11 12:12:01
近日,广西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法官,我当时出于朋友的好心想要帮助他渡过难关,才借给他130万元做生意。可几年过去了,他连利息都没还清!我要求他继续偿还130万元本金和利息。” “我并不是没有还钱,实际上,在借款期间,我前前后后一共还了98.8万元,利息早就够了,甚至本金也还了一部分。” “当时在借条中约定好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不管怎么算,我认为你都没有还完利息。” “法官,我认为当初约定的利息过高了。” 朋友之间借款未约定还款顺序,借款人分批偿还的借款,是先偿还本金还是利息? 案情简介 2020年夏天,周某计划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向刘某借款。出于朋友的信任,刘某很快答应了相助。从2020年6月至12月,刘某通过数次转账,累计将130万元交到周某手中。同年11月,两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从2020年11月23日起至2021年11月21日止,年利率24%,年利息为31.2万元。当天,周某出具收条,确认其收到刘某的借款130万元。然而,周某的生意并未如预期般红火,资金周转持续紧张,他开始了零零散散地还款,从2020年12月至2024年9月,周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累计向刘某支付了37笔款项,累计98.8万元。 但这些款项的性质和年利率成了双方争执的焦点。在刘某看来,这些钱连按照24%年利率计算的利息都尚未覆盖,更别提本金。而在周某看来,自己还款将近百万元,债务应已大大减轻,当初约定的利息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双方矛盾始终无法调和,刘某诉至柳江法院,要求周某偿还借款130万元及相应利息。 柳江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归还本金和利息的先后顺序,亦未约定在借期内禁止提前还本及提前还本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借款到期后,周某所还款项应先行清偿完毕当时法律保护的尚欠应付利息总和,剩余部分可以冲抵本金,即先息后本。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24%已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故刘某只能以合同成立时即2020年11月24日(LPR)的四倍(即年利率3.85%的四倍)向周某主张利息。经分段核算,法院判决周某向刘某偿还借款本金903877.61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剩余的利息。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时常出现分批还款时先还本金还是利息的问题。若借贷双方在借条、借款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中明确约定了还款顺序,则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若未约定还款顺序,依据法律规定是按照先偿还利息,后偿还本金的规则进行冲抵的。
来源:
柳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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