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购房时承诺赠送家电未兑现,口头约定是否有效?
作者:韦俊 龙双逢 发布时间:2026-06-11 12:22:38
买房时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口头承诺 “买房就赠65寸电视机一台”。合同签了,房款结清了 说好的电视机,却迟迟不兑现,该怎么办?请看广西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韦某(化名)在购房时,被告A开发商(化名)的销售人员顾某(化名)曾口头承诺,只要购买这套房屋,就赠送一台65寸电视机。冲着这个优惠,韦某很快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清了首付款并办理按揭贷款,将房款全部结清。 没想到,说好的电视机却成了“空头支票”。购房后一年多,韦某多次通过微信与顾某沟通赠送电视机事宜,对方虽承认确有此事,却总以“电视机没货”“未采购”“需要重新采购”等理由一拖再拖。韦某认为A开发商未按照约定赠送电视机已构成违约,遂诉至柳江法院,要求其交付海信牌家用电视机(65寸,价值:4000元)或者支付相应价款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顾某作为A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其推销商品房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为促成商品房销售向作为购房者的韦某作出购房即可获赠65寸电视机一台的承诺,属于其就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被告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告发生效力。开发商在韦某购房时承诺赠送电视机,本质上是对购房款的优惠,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一部分,并非单方赠与。现韦某与开发商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韦某已足额支付购房款,开发商应按约交付电视机。虽双方未明确约定交付时间,这也不意味着开发商可以无限期拖延。鉴于双方仅约定了电视机的尺寸,未约定电视机的品牌,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原则,综合考虑各销售平台在售65寸电视机的销售价格,法院判决A开发商向韦某支付65寸电视机的折价款3000元。 法官说法 被告开发商在原告韦某购房时,口头承诺赠送家电,本质上是对购房款的优惠,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一部分,并非单方赠与。在赠与物价值较高的情况下,赠与物如家具、家电等是影响消费者购买意向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购买者与开发商进行议价的条件之一,故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开发商未予兑现,构成违约,应向业主赔偿该部分对价的损失。 判断口头承诺是否有效,关键看两点:一是承诺是否具体明确,且对购房者的购房决策和房屋价格确定产生重大影响,比如明确家电品类、价值等;二是能否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承诺存在,包括聊天记录、录音、宣传资料等。如果开发商的口头承诺与售楼部宣传等内容相互印证,更易被法院采信。
作为商品房的消费者,签约付款时可以要求开发商将家电赠送等优惠条件明确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详细注明家电的品牌、型号、数量、兑现时间及违约责任,注意全程留存证据,包括与销售人员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必要时可让开发商出具书面承诺函。若遭遇承诺未兑现情形,可以先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仲裁、诉讼维护权益。 来源:
柳江区人民法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