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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盗窃“十进宫” 刚出狱5天又重操旧业
作者:石佳霓   发布时间:2026-06-12 10:33:08


近期,广西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覃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令人惊讶的是,被告人覃某某在过去十年间,曾因犯盗窃罪先后十次被判刑。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某日凌晨2时许,刚刑满释放5天的被告人覃某某在柳州市柳江区基隆综合区某车库门口,盗走被害人梁某某的一辆两轮电动车,价值1350元。当日,覃某某被公安抓获。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追回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2016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人覃某某十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刑期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在本案之前,覃某某最近一次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5年3月刑满释放。 

柳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本案被告人盗窃财物数额1350元,是否达到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在广西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为一千五百元。盗窃公私财物,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此外,刑法明确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

法官提醒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法律是底线,绝不容许反复试探,每一次违法犯罪,都会在人生的档案上留下污点。法律面前无“侥幸”,人生道路千万条,守法自律第一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 

第一条第一、二款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来源: 柳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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