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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平板电脑索酬不满意拒不归还,法院判了!
作者:唐柳丽 发布时间:2026-06-12 11:14:03
李某在小区地下停车场遗失一台平板电脑,在物业和警方的帮助下,她与拾得者王某取得联系,表示愿意支付300元感谢费,希望对方返还电脑。然而,王某却因不满报酬,不愿归还。那么,拾得遗失物究竟能否归自己所有?拒不返还有何法律后果呢? 近日,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处被告行为构成不当得利,赔偿损失3500元。 拾得平板电脑拒不返还,王某成为被告 李某系某小区业主,2025年4月,李某在小区地下停车场遗失一手提袋,手提袋中装有一台平板电脑。李某随即找到物业调取监控发现,遗失的手袋已被同个小区的王某拾得,后李某在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找到王某,表示希望王某返还电脑及手袋,自己愿意支付300元感谢费,但王某觉得300元太少了,拒绝归还。 无奈之下,李某报警求助,派出所接警后派民警与李某一同到王某家中进行协商,但王某还是因为酬劳问题不愿返还平板电脑。 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至象山区法院,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不当得利拒不返,需承担民事责任 象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在小区拾得原告李某所有的平板电脑一台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小区监控录像、报警记录和电脑购买凭证予以证实,该院予以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拾金不昧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也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王某拾得李某平板电脑后,李某和小区物业、派出所民警两次找到王某要求返还遗失物,但王某均以李某支付的报酬达不到其要求拒绝归还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合法财产权。李某通过物业、民警找到王某索要未果的情况下提起本次诉讼,王某在收到该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的权利。该院庭后尝试电话联系王某,但王某均不予接听,该院无法核实王某拾得的遗失物是否尚保存完好,故对李某要求王某按照平板电脑的价值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考虑到案涉平板电脑是李某于 2024 年购买,现已使用一年多,结合当时购买的价格,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 3500元。 法官提醒 拾金不昧既是传统美德,更是法定义务。对待他人遗失物,既要守住道德底线,更要守住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
象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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