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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签合同 男子诈骗60万元获刑
作者:唐柳丽   发布时间:2026-06-12 11:20:42


近日,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法院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邓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依法责令被告人邓某退赔被害人黄某损失人民币四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6日,被告人邓某谎称已收购某化工厂,以需要建设厂房的名义与被害人黄某签订《化工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书》。骗取被害人黄某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合同签订后,邓某因项目无法开工,再次虚构可以承接某矿粉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的事实,与黄某签订了《矿粉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书》,后邓某又以公司名义于同月6日向案外人蒙某转账20万元。眼见工程迟迟不开工,黄某多次催收,邓某均无法退还上述保证金。案发后,邓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未如实供述罪行,也未向被害人黄某归还任何款项。案外人蒙某向公安机关退还了涉案资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达6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裁判要旨 

1.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合同诈骗行为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权利,而且破坏市场交易秩序。没有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不适用合同诈骗罪。 

2.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亦可以适用合同诈骗罪。 

法官提醒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方主体应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同前,务必仔细审查对方的资质、信誉和履约能力,切勿轻信口头承诺;签订合同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履行合同过程中,保持密切沟通,若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如协商、保全证据等,必要时果断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来源: 象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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