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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龄前小孩在小区骑自行车撞伤人,谁来担责?
作者:唐柳丽 发布时间:2026-06-12 11:27:06
在小区空地骑自行车是不少儿童钟爱的娱乐项目,在骑车过程中如不慎发生意外纠纷,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日前,广西象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由未成年人骑车撞伤他人而引发的侵权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某日,小王(学龄前儿童)在小区广场奔跑玩耍时,被小李(学龄前儿童)骑行的儿童自行车撞倒在地,导致头部磕碰在台面上受伤。事发后,受伤的小王被送医治疗。经诊断,小王为头面部外伤、瘢痕,共花费医疗费用2900余元,由小王家垫付。小王父母多次与小李父母沟通赔偿事宜无果,后经公安部门协调亦无法达成一致,于2025年1月向象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及其父母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4570余元。 庭审中,小李父母辩称,小王年幼,在玩耍过程中受伤的可能性较大,与小李骑自行车没有直接关联性,小李骑自行车的行为既没有侵害也没有违法,不能因为小王受伤,而小李又正好在附近玩耍,就归责于小李,故应驳回小王监护人的诉求。 那么,小王受伤的责任由谁承担?责任大小该如何划分? 象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关于小王受伤与被告小李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本院认为,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被告小李骑儿童自行车与正在跑步的小王发生碰撞,导致小王受伤。可以认定小王受伤与被告小李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对小李父母辩称的原告小王的伤并非小李造成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原告小王与被告小李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玩耍时,基于小孩的天性,追逐嬉闹符合普遍规律和常识,但是小孩在玩耍时,对周边环境、嬉闹的程度是否具有危险性缺乏认知,需要监护人监管和照顾。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小王与被告小李均无伤害对方的故意,玩耍时未意识到危险性,双方家长均未在场监管和照看,应负担监护不力的责任,故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负50%的责任。 小王父母主张的各项损失又是否合理? 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历、门诊记录、疾病证明书、医疗收费明细、门诊收费票据等证据,实际医疗费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900余元一致,法院予以确认。虽然没有医嘱等医疗机构意见,但根据原告小王的实际年龄、伤情,具有陪护的必要性,原告母亲陈某请假照顾原告,其主张护理期限4天当属合理。根据其公司出具的工资表记载的陈某实际减少收入情况,原告主张护理费938.9元,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幼儿园费用720元,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小李及其监护人向小王赔偿1927元。 法官说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常常会在小区里骑自行车、滑板车,有的速度过快、有的成群结队、有的没有家长看护,甚至不避让行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学龄前儿童小李因骑自行车撞伤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替代小李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由于未成年人身体发育不健全、缺乏驾驶经验、容易引发事故。家长们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安全意识的教育,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出行安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
象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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