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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栓绳惹纠纷,达成协议后还能反悔吗?
作者:李琪 李礼 发布时间:2026-06-12 11:48:51
达成赔偿协议后,赔偿方迟迟不履行赔偿义务,而另一方却认为“赔少了”单方毁约要求提高赔偿金额。近日,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作出判决。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3日晚,桂林市民李某与韩某各自带着自己的爱犬,在七星区会展中心广场散步遛狗,双方均未遵守规定给爱犬佩戴牵引绳和嘴套。没想到,两只狗相遇后发生激烈撕咬,韩某的大狗将李某的小狗咬伤。事发后,双方因赔偿款协商不下报警。在派出所民警的协调下,双方签订赔偿协议,韩某同意赔偿李某2500元。 协议签订后,李某将爱犬带到宠物医院治疗,实际花费医疗费用3410元。李某认为,之前约定的赔偿款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且韩某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为此,李某诉至七星区法院,要求韩某按实际花费的医疗费用3410元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起因“毁约”而引起的纠纷,需要明确两个关键问题:一是韩某是否应向李某进行赔偿?二是赔偿金额是按照协议约定还是实际花费?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韩某的爱犬咬伤了李某的爱犬,造成李某的财产损害,韩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七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韩某赔偿李某医疗费损失2500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文明养犬既是义务也是责任。发生侵权纠纷后,签订协议是化解纠纷之关键。在签订协议前,当事人应充分评估伤情、损失和赔偿金额的合理性。一旦签字确认,即意味着认可协议内容,必须诚实守信地履行。除非该协议存在无效或法定的可撤销情形,即其签订系基于重大误解、以欺诈手段实施、受第三人欺诈或显失公平等,当事人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即使事后觉得“亏了”,法律也不支持单方毁约。 来源:
七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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