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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触刑律 莫因贪念毁前程
作者:黄汝晴 李礼 发布时间:2026-06-15 10:37:58
赌博是有百害而无一益的社会“毒瘤”。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环境变化,赌博犯罪呈现出“线上隐蔽化”与“线下流动化”并存的新特点。 近日,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审结两起具有代表性的赌博犯罪案件,涉案人员均依法受到严惩。 案例一 网络组织赌博 虚拟难掩其罪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利用其丈夫实名认证的微信号,组建多个微信群,依托某线上棋牌APP组织网络赌博活动。 在此期间,李某以每张1元的价格购入线上棋牌APP所需房卡,再以每张2.2元的价格转手给参赌人员,组织人员到棋牌APP对应的房间内进行赌博,通过差价牟利。 起初,李某通过在已有棋牌群内私聊牌友,宣传其自建赌博群,并以“房卡价格更优”为诱饵,招揽赌客入群参与赌博。 因群内赌博结算由参赌双方自行处理,曾出现输家拒绝支付赌资的情况。为确保赌资安全,李某又设立保证金制度,要求参赌人员缴纳15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保证金,并由李某统一赔付结算。 案发后查明,李某通过组织上述网络赌博活动,非法获利金额达人民币一万六千余元。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其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宣判后,李某未上诉,家属代其缴纳了罚金。该案于2025年8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 乡野开设赌场 流动亦难逃责 基本案情 自2023年1月起,被告人莫某伙同朱某在七星区龙门村多处开设流动赌场,以“押蚕豆”形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由赌客轮流坐庄。 赌博活动中,朱某主要负责搭建场地、提供赌具;莫某则负责向参赌人员收取好处费。后期熊某(另案处理)加入,承担放哨望风职责。该赌场长期通过以下方式非法牟利:一是向每局赢家收取20至50元不等的好处费;二是对外村前来参赌的人员额外收取入场费。 经查,2023年1月至2024年2月期间,该赌场累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8207元。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某、朱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 最终,法院判处莫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提醒,无论是线上或线下,开设赌场均属严重犯罪行为。此类行为不仅破坏社会秩序与家庭和谐,还容易滋生其他犯罪,法律对此“零容忍”,一经查实,必将依法从严惩处。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远离赌博活动,主动选择合法健康的娱乐方式,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触碰法律红线终将付出代价。 来源:
七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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