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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事实虚假陈述 法院罚款2000元
作者:蒋子勋、李文婷   发布时间:2026-06-15 11:21:19


诚信,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更是民事诉讼必须坚守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诚实、善意行使自身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近日,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民事诉讼中故意隐瞒事实、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徐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司法惩戒决定,也为试图进行虚假陈述妨害诉讼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案情简介       

徐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承担全部责任。事发后,徐某某案涉车辆被送至桂林某汽车修理厂进行检查,承保该车的某保险公司按理赔程序进行定损。车辆维修完毕后,因徐某某与保险公司就维修费支付主体争执不下,汽车修理厂遂向灵川法院提起诉讼。徐某某主张应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而保险公司则辩称,徐某某将投保的非营运车辆用于载客营运且未履行告知义务,故不应承担理赔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被告徐某某是否将自有的非营运车辆用于载客运营?这一事实直接影响保险责任认定。 

法庭调查阶段,徐某某两次当庭否认其车辆存在运营行为。为合理解释车辆行驶里程异常偏多的问题,保险公司申请徐某某出示手机以核实是否注册网约车平台,徐某某当即表示涉及个人隐私拒绝出示。 

面对关键事实争议,保险公司依法申请法院向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调取证据。经核查,徐某某确系网约车平台注册司机,仅2024年3月至5月间即完成92单载客服务,与其当庭陈述完全相悖。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在法庭明确释明如实陈述义务后,仍故意隐瞒车辆运营事实,其行为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诚信原则及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如实陈述的规定。不仅干扰法庭查明真相,浪费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此,灵川法院依法判决徐某某承担支付车辆维修费的责任。 

同时,为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法治精神,维护公平正义,灵川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针对徐某某在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经法院释法说理后徐某某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法庭不是‘演技场’,任何试图通过虚假陈述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终将付出相应法律代价。”承办法官强调,民事诉讼虽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绝不允许滥用诉讼权利。本案中,法院依法调取网约车平台电子数据,以客观、精准的证据链击破虚假陈述,也为破解传统诉讼中“举证难,查证难”提供新思路。 

特别提示,私家车主请注意,若将家庭自用非营运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业务并收取费用,应及时告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心存侥幸拒不告知,则很可能聪明反被聪明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拒赔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来源: 灵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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