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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不认可签署的借条,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作者:王舒   发布时间:2026-06-15 11:45:55


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签署了借条,却因为没有对应相同金额的转账记录,不认可签署的借条,认为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这种情况下出借人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请看广西资源县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张倩与张三是亲兄妹,王梅与张三是夫妻(以上均为化名),张三与王梅在2015年至2020年间多次向张倩借款,因为双方的亲属关系,其间仅有一笔五万元的借款书写了借条,在2021年张三与王梅再次向张倩借款时,张倩提出要对之前未出具借条的借款结算并出具借条,双方计算后由王梅向张倩出具了一张二十二万元的借条,后张三与王梅仅归还了部分,张倩便诉至本院要求张三与王梅共同归还欠款。案件进入审理后,张三与王梅否认两张借条的借款金额,仅认可借了张倩三万元,并且已归还部分,其余两万元未归还。张倩提供的转账记录仅有四万元。 

那么张倩的主张是否还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法院判决:张倩提供了一笔四万元的转账凭证,申请证人出庭证明双方存在一笔十万元的现金借款,说明了资金的来源,并且提供了与王梅的聊天记录,证明进行过催收并且提出过欠款金额二十多万元,还提交了双方的交易流水。该流水中能看出王梅曾有规律地支付过张倩利息,张三在庭审中认可了五万元借条的借款真实存在,且王梅签署了一张二十二万元的借条给张倩,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签署该借条应当承担的责任,在其向张倩出具借条还明确知道金额的情况下,既未提出没有收到借款要求张倩补齐,也未对借条的金额和真实性提出过异议,显然不符合常理,虽然双方的这笔二十二万元借条,仅有四万元能提供转账证明,但考虑到双方的关系,其中较大金额的款项能说明具体情况,结合王梅的收入情况、当时的交易习惯、证人证言、相关证据及庭审查明,法院认定双方存在该借款事实。 

法官说法: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原告虽然仅能提供四万元的转账凭证,但对资金来源、收入情况都进行了证明,并且申请证人出庭证明了其中存在较大金额的现金借款,同时提供了与被告的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实际知晓借款的金额,也表示要还款;还提供了双方的交易流水,证明被告曾有规律地支付过借款利息,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法官提示:民间借贷中不能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转账凭证,如现金交付的话,还需要提供诸如借款人收条,现金来源等证据予以佐证,且如果仅有转账凭证,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也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建议在民间借贷中,双方签署明确的借条,并利用能提供依据的转账方式进行款项的交付。双方有明确借款合意的聊天记录也应妥善保存。  



来源: 资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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