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防范于未“燃”,当心火苗成“祸”苗!
发布时间:2026-06-16 10:36:23
焚烧秸秆、杂草等用作肥料,是常见的传统农事活动,但其中隐藏着不可忽视的火灾隐患。若用火不慎,可能引发火灾事故,不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还会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本期通过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失火罪案例,用“身边案”警示“身边人”,呼吁公众增强防火意识,共筑安全防线。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25日,被告人赵某在自留地焚烧杂草,因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总面积为19.04公顷,其中林地过火面积14.14公顷(乔木林地过火面积4.08公顷,灌木林地过火面积1公顷,未成林地过火面积5.24公顷,火烧迹地过火面积3.56公顷,其他林地过火面积0.26公顷),非林地过火面积为4.9公顷。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应予惩处。赵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的事实,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提醒 随着秋冬季节的到来,天干物燥,火灾风险大幅增加,一次微小的疏忽,就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大祸。本案警示我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要树牢森林防火安全意识,不要心存侥幸,随意焚烧稻草、杂草,或者违规用火,若因疏忽大意引发火灾,轻则面临行政处罚,重则承担刑事责任。火灾无情,防范为先。防火安全绝非小事,它不仅关乎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乎着社会公共安全,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识到火灾隐患的严重性,自觉增强防火意识和法律意识,规范自身行为,严格遵守防火禁令,做到谨慎用火、人走火灭,坚决不留下任何火灾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积极传播安全理念,带动身边人共筑安全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
平乐县人民法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