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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能以中介代签为由拒付违约赔偿吗?
作者:谭冬梅 发布时间:2026-06-16 10:41:43
日常生活中,为了方便快捷达成交易,委托中介代为洽谈、签约的情形十分普遍。那么,如果中介代替双方签了合同,一方违约后,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守约方能否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双倍定金”赔偿?违约方能否以“中介代签”为由拒付? 一起看看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原告卢某委托中介张某寻找果园收购砂糖橘。中介张某微信联系到被告莫某,将原告卢某的收购意向转达被告莫某,双方达成砂糖橘订购协议。中介代替原、被告在书面合同上签名,合同约定:“甲方订购乙方砂糖橘,数量约12万斤,单价每斤1.4元……甲方不按时装果,则定金失效,归乙方所有;如乙方把果卖给其他客户,乙方违约需付甲方双倍定金。”中介将签好的合同微信发送给被告确认,被告未提出异议。 3月1日,中介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2万元作为定金,被告收款后出具收条。次日,被告向中介表示不愿将砂糖橘卖给原告,提出想要退还原告的定金,中介转达原告的意见“定金是要双倍赔偿的”。被告知悉后仍将2万元定金退还给原告,并将砂糖橘卖给他人。 4月,原告起诉至平乐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剩余的2万元并赔偿损失1万元。被告莫某辩称,合同非本人签字,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法性;原告支付的款项是预付款,其将预付款退给原告后才把砂糖橘卖给其他人的。 法院审理 平乐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代原告与被告在订购合同上签字,并通过微信发给被告进行确认,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系买方,被告系卖方,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订购共计16.8万元的砂糖橘,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定金2万元,该定金的约定没有超过合同标的20%,产生定金效力。原告支付定金后,被告反悔不愿将砂糖橘卖给原告,自行将定金2万元退还给原告,故应认定被告已构成违约。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被告应当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共4万元。因被告已经退还2万元,原告诉请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剩余的2万元,依据和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被告辩称该2万元为预付款,并非定金,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因原告已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即是对被告违约的惩罚,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故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损失1万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平乐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莫某向原告卢某双倍返还定金剩余的2万元。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当今社会,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磋商和订立合同非常普遍。合同成立的核心在于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而非必须是亲笔签名。只要当事人对合同内容予以确认,或以实际行动接受履行,即使由他人代签,合同也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例如,本案中虽由中介代签合同,但被告收到合同后未提出异议,也实际收受了中介给付的定金,视为其确认并接受该合同,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其单方违约后,应当承担“赔偿双倍定金”的违约责任。 “定金”与“预付款”法律性质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自带惩罚性质,专门为督促合同履行而设,法律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预付款仅是预先支付的货款,不具有担保功能,如果合同无法履行,无论哪方违约,收取预付款的一方都应退还。 法官提醒,市场交易中,诚信是基石,违约必担责。各方在签订合同前要辨明“定金”与“预付款”的本质区别,明确违约成本,合同成立后应恪守承诺,诚实履约,也要保存好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来源:
平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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