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微信谈生意无合同,上千万“糊涂账”如何厘清?
作者:谭冬梅 发布时间:2026-06-16 10:44:29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买卖双方约定好货品价格是买卖合同成立的核心要素。然而,实践中有些长期的、持续的交易往来,双方可能并未对每一批货物都明确约定具体价格,而采用“按市场价结算”等模糊表述。一旦发生纠纷,买卖双方对货款结算价额产生分歧,要如何公平合理地确定标的物价格? 一起看看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被告冯某在抖音了解到原告阮某经营花生麸生意,遂与原告联系购买花生麸。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聊天方式确定了买卖关系。2022年10月至2024年1月,原、被告共产生72次花生麸买卖交易,交易量共计2534余吨。原、被告双方仅在微信上就最开始的几笔交易约定了单价,其余几十笔交易均未明确约定价格,只含糊地表示以市场价计算。交易完成后,被告总共向原告支付了货款1258万余元。原告多次找被告核对剩余货款,被告一直未回应,原告遂向平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41万余元。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是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没有约定过花生麸的单价,原告计算的货款单价过高应予以调整。 法院审理 平乐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对买卖花生麸进行确认,有微信聊天记录、地磅单、转账记录、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交易量和已付货款均无异议,仅对总货款存在分歧。经原、被告质证,双方对车次1-3、5、7、12-20、32-35、63-69、71-72共计27车次的单价予以认可,法院确认该27车次花生麸总货款为527万余元。对于剩余45车次未约定单价的货物,双方均同意,若协商不成,可参照“政府指导价”或“市场价格”确定。经法院调查,平乐县无相关政府部门指导价。 在既无约定又无政府指导价的情况下,且双方交易时间跨度大,市场价格处于动态变化中,法院结合双方认可的每吨货物单价、综合考量市场价格和波动以及原、被告双方获利的预期等多方面因素,对剩余45车次货物的价格予以确认。一是参照双方已确认的单价。对于4、6、29-31、36-37等车次,与双方已确认价格的5、32、35车次发货时间相邻或相近(同月),且当时市场行情较为稳定,法院直接参照适用已确认的车次,酌定该7车次的单价。二是综合考量市场价格和双方利润空间。对于8-9、21-27、38-40、41-43、47-48、49-50、51-58、59-62、70等车次,综合考虑市场收购价格、买卖双方利润情况,法院酌定该32车次的货物单价,确保价格符合市场规律,也兼顾主体获利和交易公平。三是充分考量双方主张。对于10-11、28、44-46等车次,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承诺,以及平衡双方对单价的主张,酌定该6车次的货物单价。经计算,法院确认剩余45车次花生麸总货款为849万余元。 综上,法院认定原、被告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1月产生72车次计2534余吨的花生麸交易量,总货款为1376万余元(27车次527万余元+45车次849万余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1258万余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8万余元。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8万余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2025年1月,被告冯某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年3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市场交易活动中,规范的合同是规避风险的有效手段,是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自身权益的“护身符”。即使在长期友好的合作中,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对每一笔交易的关键条款(特别是价格、数量、质量)进行明确约定。单纯依赖“信任”“默契”或“行规”维持交易,一旦市场行情发生剧烈变化、双方关系出现裂痕,就容易因为“口说无凭”而产生纠纷,也会增加法律风险。 信任不能代替契约,因此,市场主体在交易中要树立“契约至上” 的理念,无论是用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沟通,还是长期达成的合作默契,都应通过书面合同、电子确认单等形式,对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等核心条款予以明确,或者至少在聊天记录中进行明确的、无歧义的确认,做到“亲兄弟,明算账”,从而预防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让合作交易更加安全、规范、健康! 来源:
平乐县人民法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