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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代偿后,债务人能否以“未授权”拒还?
作者:谭冬梅 发布时间:2026-06-16 10:48:20
“我只是担保人,债主追债时,我替他人还了款,他却说未授权、不认可,我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生活中,许多人常常因为情面或义气,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而当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债权人又向担保人追讨时,担保人可能被迫承担还款责任。那么,若担保人代偿后向借款人追偿,借款人能否以“未授权”“不知情”为由拒绝还款? 一起看看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追偿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第三人覃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9月,陈某因购车资金不足,通过周某介绍向第三人覃某借款38,000元,周某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2022年3月,因借款人陈某未能按时还款,第三人覃某向作为借款担保人的原告周某追讨债务,周某替陈某支付了38,500元给覃某。原告向第三人还款时被告不在场。2022年4月起,被告陈某陆续向第三人覃某微信转账还款共计10,450元,覃某收款后将款项全额转给原告周某。2023年8月起,被告陈某又陆续转账了6,400元给原告周某。2023年11月,被告就原告代偿款项出具借条给原告。 2025年1月,原告起诉至平乐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代偿款及利息。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向第三人的还款行为并未得到被告的授权,且原告和第三人均未将此事告知被告,被告对原告代偿行为不知情也不认可。 法院审理 平乐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原告替被告偿还借款追偿未果而产生的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有权向被告追偿借款?可追偿的金额为多少? 被告自2023年8月开始陆续向原告还款,且被告于2023年11月出具借条给原告,足以表明被告知晓且事后追认原告代其偿还覃某借款的事实。被告辩称原告代偿行为未取得授权,其对原告代偿行为不认可,法院不予采信。 原告作为借款担保人,其代被告偿还借款后,依法取得向被告追偿的权利。根据转账记录,原告共支付了38,500元给第三人,而被告实际借款本金为38,000元,故原告仅能向被告追偿38,000元,超出的部分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或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原告代为偿还借款后,从第三人处获取了被告的还款10,450元,被告直接向原告偿还了6,400元,被告已实际偿还16,850元给原告,剩余21,150元(38,000元-16,850元)未偿还。原告诉请超过部分和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偿还21,150元给原告周某。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担保人自愿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实际上就是自愿与借款人共担风险,当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担保人有义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无需经过借款人授权。 而当担保人替借款人代偿债务后,即与借款人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权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借款人不得以“未授权”“不知情”为由否定担保人已履行的代偿行为,而应当诚信履约,主动就代偿款项向担保人还款。 在此提醒大家,替人担保时,一定要评估好担保风险,慎重考虑借款人及自身还款能力,避免盲目担保,为他人代偿后,要注意保存转账记录、催款凭证等关键证据,主动行使追偿权,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
平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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