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破坏营商环境?必严惩!
作者:粟芃锦   发布时间:2026-06-16 11:15:46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平乐法院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做到合法权益依法平等保护、违法犯罪一律依法惩治,促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工业集中区电缆线案件,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保障。 

案情简介 

黄某曾因盗窃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然而刑满释放后的他并未洗心革面、重新做人。2024年,黄某无钱可用,想到了偷电缆得钱,于是在2024年11月驾车来到平乐县二塘镇工业园区东区某路段踩点,为实施盗窃电缆线的犯罪行为做准备。12月4日,他再次驾车前往该工业园区东区附近路段,盗走该路段路灯的电缆线。12月5日,公安机关在黄某厨房家中查获一批电缆线以及钳夹、冲击钻、液压剪、剪线钳、多功能螺丝刀和工具刀刀片等作案工具。经估价,查获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 11392.94 元。 

法院审理 

平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综合各量刑情节,平乐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扣押在案的电缆线一批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给被害单位;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是中华民族传承千年的智慧,靠勤劳双手创造的财富才能心安理得,偷盗等不法手段取得的财物,终将成为人生的枷锁。一时贪念可能带来终生的污点,一次侥幸可能断送大好前程。希望大家以此案为戒,切莫因为一时贪念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法律严厉打击盗窃犯罪,既是保护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维护有序的市场秩序,让我们筑牢财产保护防线,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下一步,平乐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主动融入服务大局、保障发展之中,充分发挥好刑事审判的惩戒、威慑、预防功能,坚决依法惩处破坏营商环境的各类犯罪,公正高效地处理每一起案件,护航辖区经济发展,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法院智慧和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 平乐县人民法院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6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