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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担保要谨慎,小心为他人的失信“买单”!
作者:谭冬梅 发布时间:2026-06-16 11:21:36
“我只是签了个字,怎么别人的债务,却要我还钱?”这是许多担保人经常发出的疑问。 生活中,许多人因抹不开情面或缺乏法律意识,轻易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却不知担保并非简单的“举手之劳”或者“义气相挺”,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一旦借款人违约,这一纸签名就可能让自己陷入债务危机,甚至带来财产被强制执行的后果。 一起看看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执行的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借款人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依法对连带责任保证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18年,陈某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向唐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借款利息按月息2%计,杨某为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人杨某签字确认。2023年,唐某将陈某和杨某起诉至平乐法院,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经法院主持调解,三方达成一致协议:陈某于2025年1月前偿还本金30000元,于2026年2月还清,剩余利息共14000余元,杨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执行 2025年6月,陈某和杨某仍未偿还借款,唐某向平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并依法对两人的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经查,被执行人陈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杨某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可执行。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某的银行账户。在申请执行人唐某和被执行人杨某自主协商后,唐某自愿放弃利息4000余元,仅要求杨某偿40000元。法院依法从被执行人杨某银行账户划扣该笔款项,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唐某,案件最终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在民间借贷担保中,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不同方式的担保,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以及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两种方式的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的顺序有着明显区别: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对债务承担的是第二顺位的责任,当借款人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借款人和保证人承担责任并无先后顺序,当借款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既可同时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承担责任,也可单独要求借款人或者单独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陈某向唐某借款,杨某在借条中明确签署“连带责任保证”,尽管杨某并未实际使用该笔钱款,但在法律上,保证人的签字即视为自愿以个人信用为他人债务担保,需承担与借款人同等的还款责任。这意味着当陈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唐某有权起诉要求陈某和杨某二人偿还借款。在调解书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依法可以同时对被执行人陈某和杨某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由于陈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以根据生效调解书确定金额全额划扣杨某名下的银行存款。 法官提醒,担保行为并非简单地签个字,而是一份沉甸甸的法律责任。表面上只是举手之劳,实际上是自愿与债务人共担风险。大家替人担保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务必提前评估好风险,一是要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及借款用途,二是要了解清楚保证的具体方式,避免因“讲义气”而盲目担保,导致自己需要替他人的失信行为买单,从而背上糊涂的“法律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
平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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