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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变更户籍后,出借人应该如何起诉维权?
作者:谭冬梅   发布时间:2026-06-16 11:31:59


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迟迟不还钱,出借人想要起诉对方要回借款,首先的问题就是选择去哪个法院起诉?一般情况下,出借人会选择借款人住所地法院进行起诉,那么,如果借款人户籍有所变动,出借人能否在借款人原户籍地起诉呢?请看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罗某系来宾市象州县人,被告姚某原系桂林市平乐县人,后来被告姚某的户籍迁至南宁市西乡塘区,并在该地实际居住生活。2025年5月,原告罗某以被告尚欠其借款为由起诉至平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   

法院裁定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承办法官查明双方并未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和管辖法院,以及被告姚某户籍地址已经变更为南宁市西乡塘区,并了解到原告罗某知道被告在南宁市买房居住,但并不清楚其是否变更户籍也不清楚关于管辖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于是法官认真对原告罗某进行释法明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和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等规定,向原告详细说明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是确定管辖法院的关键因素。 

本案中,被告户籍已变更为南宁市西乡塘区且实际在该地居住生活,南宁市西乡塘区应视为其住所地,故被告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由于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且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而原告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由于原、被告双方户籍地及居住地都不在平乐县,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平乐县,因此平乐县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 

经过法官耐心释法,原告罗某对管辖权相关内容有了充分认识和了解。为高效解决纠纷,原告罗某以被告姚某户籍地址变更为由,向平乐县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平乐县法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在民事活动中遇到纠纷时,应该增强法律意识,积极寻求法律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提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正确选择管辖法院,才能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法官提醒,双方在民事活动中签订合同时可以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如果约定了管辖法院,发生纠纷后可到约定的法院起诉维权。约定的管辖法院要符合法律规定,需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像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 。不能约定与借贷纠纷毫无关联的法院,否则约定可能因“违反专属管辖或级别管辖”等被认定无效 。例如,不能约定由距离双方千里之外、与借贷事实无关的法院管辖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 平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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