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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被行拘后,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作者:沈华艳   发布时间:2026-06-18 10:05:03


冲动打人受到行政处罚后,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近日,广西恭城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当庭履行完毕。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19日,石某因梁某与其朋友因停车事宜引发争吵,石某与梁某发生肢体冲突,后石某前往医院治疗,经医院CT诊断其头部脑震荡。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梁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石某认为梁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身体权和健康权,要求梁某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共10244元。梁某辩称是石某与其争吵吓到其小孩且石某先用手指他,自己属于冲动之下的本能反应,且认为石某索赔金额过高,双方各执一词,矛盾激烈。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调解员在先行调解过程中通过查阅案卷、深入了解事发经过后,敏锐意识到矛盾源于冲动、具备良好的调解基础,随即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对双方纠纷发生的具体原因和详细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和了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结合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用当地语言以“唠家常”的方式与当事人拉近距离,慢慢地提高当事人对法院调解的接受度,随后趁热打铁,通过“背对背”方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引导双方理性看待问题,在听取双方意见后,提出多种调解方案并分析利弊,在调解员的释法答疑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梁某愿意赔偿石某1500元并当场支付,同时梁某为自己冲动的行为当面向石某道歉,石某对梁某的行为亦表示谅解,至此,案件圆满解决,当事人满意而归。 

法官说法 

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违法行为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的法律责任并非单一指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即使已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但不影响其仍需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梁某虽然因殴打石某已被行政拘留,但因梁某的行为给石某造成了人身损害,故梁某还需对石某因损害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进行民事赔偿。 

“以和为贵,打架很贵”,打架没有胜利者,切不可因一时的冲动和不忍让自己和他人深受其害。在此,恭城法院提醒广大群众,人与人相处难免产生摩擦,但一定要保持理性克制。任何以暴力方式解决纠纷的行为,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在发生矛盾纠纷的时候,要保持冷静,不要被情绪左右,切忌冲动行事。遇事要多一份克制,多一份忍让,不要借故生非,不要逞强斗狠,不要用暴力去解决问题,要用合法、合理的方式化解矛盾,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责任优先承担】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来源: 恭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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