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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抵押车被拖走,钱车两空如何办?法院判了
作者:何梅英 发布时间:2026-06-18 11:17:18
市场上售卖的“抵押车”由于价格低廉受到很多买车人的青睐,有人认为买到就是赚到,但有人购买之后却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麻烦。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购买抵押车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黄某通过朋友介绍得知被告高某在南宁市专业处置债权车。2023年2月期间,原告联系到被告,经过多次交流,双方于2023年12月23日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黄某向高某购买一辆凯某CT5,价格10万8千元,被告承诺车辆可以正常上路使用,可以年审,如果债务人或债权人要买回车辆,必须征得原告的同意才买回车辆。当天黄某在高某的销售店支付了上述购车款后将车提取。2024年4月期间,高某将凯某CT5的原债权人想回购该车辆信息告知黄某。之后,黄某同意将该车交回给高某换取同一品牌另一车辆凯某,高某并于2024年4月7日将新换的凯某车辆、登记在的许某名下车辆行驶证和《质押物使用免责协议》交给了黄某。2024年8月10日上午,黄某发现新换的车辆被他人使用皮卡车从其所住的小区拖走,现在车辆去向不明。之后,黄某向高某了解被拖走车辆去向等相关情况未果,于2025年2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黄某称,自己在得知所购买的凯某CT5的原债权人想买回车辆时,当时并不愿意转让车辆,但是被告说如果不转给原债权人,车辆可能被拖走,自己才知道被告卖车时所做的承诺并不都是真的,无奈只好同意换车。在发现新换的车被拖走后,曾联系被告问清车辆的去向,但被告不予理睬,原告只好到辖区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答复该案件是被告与原告之间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不存在车辆被盗的情况,不予立案。现案涉车辆去向不明,被告也不予解决。 高某辩称,涉案车辆属于债权车,市场上的债权车均是因为涉案车辆未归还完银行贷款无法正常过户出售,但是车辆原所有权人急用钱,只能将涉案车辆作为质押物向债权人借款,或将车辆带押出售,所售车辆均属于此类债权车,并且车辆都是正规途径收购而来。在出售抵押车时,被告已经清楚地告知使用车辆所要注意的事项,原告明知涉案车辆有被拖走的风险,但依旧愿意受让并低价购买另一涉案车辆,同时也已向原告出具了《质押物使用免责协议》,在交付涉案车辆当天一并交付给原告,虽该免责协议原告没有签署名字,但是其收到后没有提出异议,应当认为原告已明知涉案车辆存在权利瑕疵,并自愿承担抵押瑕疵带来的风险。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与高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故黄某要求解除双方车辆买卖合同关系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合本案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法院认为黄某在购买车辆前已明知涉案车辆为抵押车辆且车辆登记人并非高某,且高某交车前和交车时亦将《质押物使用免责协议》交给了黄某(告知该车为质押车辆以及该车辆存在的风险),故其应当知道自己无法取得车辆所有权。在此情况下,黄某并未认真审查高某无权处分该车辆的权利,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该车,证明其自愿承担日后车辆被追回的风险,应对车辆被他人拖走所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高某明知该车辆存在抵押情况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即对该车辆进行处分,在履行合同义务上存在瑕疵,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黄某使用车辆年限,浦北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高某返还原告黄某购车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抵押车是指车主(抵押人)将车辆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如银行)或其他债权人(如典当行)借款时,与债权人签订抵押合同,约定若到期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车辆以优先受偿的车辆。这类车辆的核心特点是:所有权仍登记在原车主名下,但抵押权归债权人所有,购买者通常只能获得车辆使用权或“债权”,无法直接办理过户,且一旦原车主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通过法律程序查封、扣押甚至拍卖车辆,购买者的权益极易受影响。法官提醒,抵押车交易存在较高法律风险,消费者在购买前务必做好甄别,尤其是购买二手车时,应通过正规渠道,慎重检查车辆手续是否齐全,认真看清购车合同条款,核实交易文件,警惕 “低价”噱头等方式,避免因产权瑕疵引发纠纷,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
浦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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