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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小事大,千万别借!有人出借银行卡被判刑!
作者:方允 发布时间:2026-06-18 11:25:51
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一男子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殊不知已触犯法律…… 案情回顾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账户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将其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该银行卡账户涉网络诈骗案一起,直接转入该银行账户的涉案金额共计60万元,后被他人转账至其他银行账户,而刘某从中获得他人给予的几包荷花香烟及请吃饭。 浦北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浦北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看似只“借了一张银行卡”,所得的“好处”也微不足道,但实质上是明知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结算帮助,让涉案资金流转出去,是对犯罪的助力,属于典型的“帮信罪”,对他人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法律对此类行为持零容忍态度。 在此提醒,帮信罪绝非“小罪”,“举手之劳”的行为背后可能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要知道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以及电话卡、身份证、微信、支付宝等个人重要证件与账户这些行为,很有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从事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者不仅可能成为犯罪的“帮凶”,还会面临法律的严惩。所以,切勿贪图利益、心存侥幸、知法犯法,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以及电话卡、身份证、微信、支付宝等个人重要证件与账户,自觉抵制他人利用自己的重要证件与账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请求,保护个人重要证件与账户安全,也是保护自己。 来源:
浦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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