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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宠物犬售出4天死亡 法院判卖家担责
作者:黄斯梅 粟焕玲   发布时间:2026-06-18 11:29:30


宠物犬售出短短4天便因感染犬细小病毒死亡,卖家能否要求中间商支付剩余货款?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宠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卖家对病亡犬承担质量瑕疵责任,买家仅需支付另一只合格犬只的剩余货款及相应利息。 

【案情回顾】 

2025年7月20日,张某从李某处取走两只小狗转卖给案外人陈某,定价分别为2000元、3000元。7月24日,陈某向张某反馈,其中定价3000元的雪纳瑞确诊感染犬细小病毒,后该犬只经抢救无效死亡。交易过程中,陈某向张某支付了2480元(含运费400元),张某则向李某支付了1000元。因雪纳瑞死亡,陈某未向张某支付剩余款项,张某亦未向李某结清余款。李某称双方曾协商一致,由张某支付3500元了结此次买卖,因追讨该款项无果,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约定货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从李某处购买犬只后转卖牟利,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李某应向张某交付身体健康的犬只,案涉雪纳瑞在收货后一周内诊断确认感染犬细小病毒继而抢救无效死亡,结合犬细小病毒致死率高、肠炎性潜伏期为7天至14天的情形,李某不能举证证明该犬在销售前已经检疫、不存在致病疾病等问题,也未能举证证明该疾病是在案外人饲养过程中产生,可以确认李某出售的雪纳瑞不符合质量要求,李某要求张某支付该犬售卖款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李某所交付的另一犬只符合质量要求,张某应按约定支付货款。张某未及时支付剩余货款1000元,造成李某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应予以赔偿,李某请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9月11日起计算,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李某主张双方因犬只病亡而达成协议,张某需支付3500元,李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某以收到案外人陈某付款为前提,并未明确需给付3500元货款,且李某未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犬只且雪纳瑞病亡,要求案外人陈某和张某仍支付货款显失公平、有违诚信,李某请求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张某向李某支付合格犬只的剩余货款1000元,并按上述标准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 

宠物买卖不同于普通商品交易,宠物的健康状况直接决定交易目的能否实现,买卖双方均应恪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于卖家而言,出售宠物前必须严格履行检验检疫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申报检疫,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切实保障出售宠物的安全和质量。对于消费者而言,购买宠物时应选择证照齐全的正规商家,主动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疫苗接种记录等相关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法证明的宠物坚决不买;收到宠物后要密切观察其健康状况,一旦发现异常,应立即送医并保留好医疗记录、费用票据等相关证据,避免因延误治疗导致损失扩大,同时也为后续维权留存有效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九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来源: 港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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