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土豆变色索赔1500元 食用无隐患退1元货款
作者:覃子颜 发布时间:2026-06-18 11:40:17
张某花1元在超市买了一个土豆,清洗时发现表皮变色,便以土豆部分变质为由向超市索赔1500元。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判决超市退还张某货款1元,驳回其提出的10倍价款赔偿及3倍赔偿请求。 2024年11月,张某在贵港市一家生活超市购买了筒骨、五花肉及蔬菜等商品,其中一个土豆售价1元。回家清洗时,张某发现这个土豆表面有部分变色,认为存在质量问题,随即向超市索要赔偿1000元。双方协商未果后,张某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后,未发现该超市销售发芽、霉变的土豆等不合格产品。 协商和投诉均未达成预期诉求,2025年7月,张某向港北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超市支付10倍价款赔偿与3倍损失赔偿,共计1500元。 庭审中,超市提交了营业执照、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查验记录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证据,证明已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明确表示同意退还张某购买土豆的1元货款。 港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主张的两项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条件是否均已成就。关于10倍赔偿请求,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主张该项赔偿需同时满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和经营者“明知”这两个核心要件。首先,土豆属于食用农产品,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拣选的果蔬类食用农产品若仅存在部分表皮变色等情况,通过挑拣、清洗能保证食用安全的,不属于禁止销售的情形。本案中,张某仅提供了土豆表皮变色的照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土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安全隐患,不足以认定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次,超市已提交完整的进货凭证,证明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结合监管部门现场核查未发现其他问题土豆的情况,无法认定超市对涉案土豆所谓“质量问题”存在“明知”的主观状态。而“明知”是食品经营者承担10倍惩罚性赔偿的必要前提,缺少这一要件,10倍赔偿请求便不能成立。 关于3倍赔偿请求,法院明确,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需同时具备3个要件: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故意、实施了隐瞒真实情况或告知虚假情况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因经营者的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据此作出购买决定。本案中,超市并未故意隐瞒土豆相关真实情况,张某系自主选购涉案土豆,不存在因超市误导而作出错误购买决策的情形,因此超市的行为不构成欺诈,3倍赔偿请求亦无法得到支持。 综上,港北区法院认定张某提出的两项惩罚性赔偿请求均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鉴于超市明确同意退还张某货款1元,法院依法准许。 法官提醒 食用农产品具有天然生长特性,部分表面瑕疵如轻微变色、带泥等,消费者可通过外观辨识、清洗处理等方式排除,并非必然属于质量安全问题。法律设置惩罚性赔偿制度,核心目的是制裁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销售、故意实施欺诈等主观恶意明显的违法行为,而非将所有产品表面瑕疵都纳入惩罚性赔偿范畴。 在此提醒,经营者应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完整留存进货凭证和供货商资质证明,这既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也是出现纠纷时证明自身无过错的免责依据;消费者维权需秉持理性,准确理解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在主张权利时提交充分的证据,避免不合理诉求,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来源:
港北区人民法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