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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出借遇对方“不认账”,欠款能否要回?
作者:陆文菊 黄斯梅   发布时间:2026-06-18 11:56:57


电子支付普及的当下,借贷行为多留“电子痕迹”,但此前现金出借仍是常见方式。当现金出借后债务人否认收到款项,债权人的权益如何保障?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现金出借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通过综合审查证据,依法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判决债务人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 

好友对簿公堂:债权人持欠条索债,债务人否认借款 

2012年3月至2015年9月间,韦坚(化名)先后四次向好友杨丽(化名)借款,累计金额达31.75万元。据杨丽诉称,每笔借款均以现金方式交付,韦坚在收到现金后,当场出具欠条并签名捺印,四份欠条均由杨丽妥善保管。 

借款到期后,韦坚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杨丽多次上门或通过电话催讨,韦坚却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直至后来干脆拒绝沟通。无奈之下,杨丽于2024年9月将韦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偿还31.75万元借款本金,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瞬间明确。韦坚当庭否认存在借款的事实,提出两点抗辩理由:一是杨丽提交的四份欠条上借款人的签名及指印均非其本人所为,同时主张欠条系原告伪造;二是其从未收到过杨丽所述的任何现金借款,反而声称杨丽曾拖欠其款项,试图推翻借贷关系的存在。 

法院审理:多维度审查证据,锁定借贷事实 

法院审理过程中,围绕“欠条是否真实”“现金是否实际交付”两大争议焦点,严格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展开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杨丽为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提交了四份《欠条》、个人银行存款账户明细查询等证据佐证。 

为核实欠条的真实性,法院依法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欠条上的签名及指印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四份《欠条》上的签名均为韦坚本人所签,其中两份《欠条》上的指印亦为韦坚本人捺印。面对该鉴定结论,韦坚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反驳或推翻,法院对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其“欠条系伪造”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针对“现金是否交付”这一关键事实,法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经济能力、交易方式习惯等综合判断”的规定,从多方面展开审查。 

法院依职权调取杨丽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的银行交易流水,并结合其提交的存款账户明细发现,杨丽其中2次的取款时间和金额均与本案中的1份《借条》及1份《欠条》载明内容高度吻合。同时,银行流水还显示,杨丽在2015年4月至8月间多次大额取现,可见其有大额现金使用习惯,具备出借款项的经济能力。韦坚虽主张“未收到现金却出具欠条”,但始终无法对“多次出具债权凭证却未收到款项”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其提出的“通过案外人向杨丽转账18万元用于抵扣借款”“双方购地协议与案涉借款相关”等主张,均无证据证明与本案存在关联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全案证据、当事人陈述及民间借贷交易习惯,案涉证据已达到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足以认定韦坚尚欠杨丽31.75万元借款本金的事实。韦坚未按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利息,因案涉债权凭证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法院依法仅支持以31.75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4 年9月2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3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对杨丽超出该部分的利息请求予以驳回。 

最终,法院判决韦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丽借款本金31.75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现金借贷需留存“全链条证据”,抗辩需提“合理依据”:现金借贷因缺乏电子支付的“即时痕迹”,一旦发生纠纷,举证难度相对较大,此类案件的审理核心在于“平衡举证责任,综合认定事实”。 

从债权人角度,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债权人需提供债权凭证(如借条、欠条)证明借贷合意,并尽可能提供资金来源证据(如银行取现记录、收入证明)、交付辅助证据(如证人证言、现金交付时的照片或视频)等,形成“借贷合意-资金来源-款项交付”的证据链条,以证明现金出借事实。本案中,杨丽的银行取现记录与债权凭证时间、金额高度契合,且其长期大额取现的习惯印证了出借能力,成为法院认定事实的关键。 

从债务人角度,若抗辩“未收到现金却出具债权凭证”,需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据。例如,是否在出具凭证后及时向债权人索要原件、是否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催促债权人交付现金、是否有第三方见证“未收到款项”等。若仅单纯否认收到款项,却无法解释“出具债权凭证”的合理性,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官提醒】 

规范借贷行为,规避现金借贷风险:为减少现金借贷纠纷,借贷双方应注意: 

优先选择电子支付: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方式出借款项,转账时备注“借款”及借款人姓名、借款日期等信息,留存转账凭证,确保款项流向可追溯。 

规范出具债权凭证:若确需现金交付,债务人应在收到现金后再出具借条或欠条,凭证需载明出借人、借款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借款金额(大小写一致)、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利息约定(如有)等关键信息,由借款人签名并捺印,必要时可拍摄借款人出具凭证的视频。 

留存辅助证据:现金交付时,尽量邀请第三方在场见证,或拍摄现金清点、交付的过程视频;交付后,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与借款人确认“已收到现金”,避免后续争议。 

及时主张权利:债权人发现债务人逾期还款后,应及时通过电话、短信、函件等方式催讨,并留存催讨记录,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对借贷事实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催讨通知后及时提出,并收集相关证据,避免因拖延导致举证困难。



来源: 港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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