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花钱托“能人”办入职入学?小心被坑!
作者:黄丽丽 刘江云   发布时间:2026-06-23 10:07:11


一些人想走“捷径”,花钱托人帮忙办理教师入职或小孩入学事宜,最终落得一场空。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诈骗案。 

被告人梁某曾为某村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因自己债务高筑,便动起了歪心思,多次对外宣称自己认识某“大领导”,有“特殊关系”能帮忙办理教师入职、调动及小学入学等事宜,但要收取相应的好处费。2024年1月至7月,雷某得知梁某有此大能耐,并接受其好友高某、罗某、黄某的请托,向梁某支付了7万元好处费,让其帮忙办理教师入职手续或小学入学等事宜;谭某为帮其朋友办理教师入职手续,支付了6.5万元好处费给梁某办理该事项;何某、邹某找梁某办理黄某等4人小孩入学手续,支付了13.5万元给梁某;张某亦转2.1万元给梁某让其帮忙办理小孩入学手续。因梁某收款后,一直没能办通所承诺的事宜,被雷某等人追讨后,相继退了部分款项。后眼看没有办法再圆谎及退赔,梁某逃匿到广东并躲了起来。 

综上,梁某诈骗金额为27.1万元。案发后,梁某的家属退还6.5万元给谭某并取得谭某的谅解。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梁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及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梁某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被告人梁某退赔各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一些人轻信“花钱能走捷径”,试图通过非正规渠道解决问题,反而给了诈骗分子可乘之机。法官在此提醒,教师入职、子女入学等事宜均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和正规流程,切勿轻信所谓“托关系”“找门路”的说法,更不要向熟人或陌生人支付“办事费”“好处费”,以免遭受财产损失。如遇类似诈骗,应及时保留证据并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理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有能力帮忙办理小孩入学和教师入职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27.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结合梁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对其作出上述判罚。



来源: 港北区人民法院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6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