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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未妥善保管个人信息致存款被盗刷,银行是否担责?
作者:殷小易    发布时间:2026-06-23 10:19:40


储户将自己的银行卡号、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告知给他人,并主动配合他人提供短信验证码,导致银行存款资金损失,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2019年1月21日,李文到某银行开户。同年3月14日,李文绑定该账号至其支付宝账户,并与某银行签订《快捷支付业务客户授权协议》,协议约定李文对某银行授权后,银行根据李文的授权和支付机构向银行提交的支付扣款指令及扣款数据,直接从李文指定的银行账号中扣缴相关费用至支付机构指定账户;李文不得将本人账户相关密码、短信验证码等重要信息向他人透露。2024年9月3日,李文为办理贷款业务,与案外人陆江联系,将其个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银行预留手机号等信息告知对方。2024年9月5日,按陆江指示,李文将7000元存入案涉账户,同时将案涉银行卡正面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对方,并按对方指示编辑发送短信至指定号码,告知对方银行发送的短信验证码,并通过支付宝支出10笔款项至支付宝里的客户备付金,共计4990元。每笔支出,某银行均向李文发送资金支出至支付宝的信息。李文收到信息后,与陆江联系,对方称将该款项划至其欲接收贷款的对公账户,后李文与对方协商该款项处理事宜未果。2024年11月8日,李文向派出所报案,称其被陆江从银行卡转走4990元。后李文以某银行未保障储户资金安全为由,要求某银行返还4990元未果,于是诉至港北法院。 

另查明,李文的支付宝账户开通有小额免密支付业务,部分业务未设置免密额度。  

某银行辩称,李文主动向案外人陆江提供了其身份证信息、银行卡照片、银行卡号、银行预留的手机号以及主动配合案外人提供短信验证码,完成了快捷支付交易,属于自主授权处分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李文承担。李文将其支付宝账户绑定到了其银行卡上实现快捷支付,在绑卡时银行对李文进行签约并进行了身份认证,李文已勾选同意签署的快捷支付授权协议,明确知晓并接受妥善保管义务的条款,故李文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文在某银行开立账户并申领借记卡,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李文自某银行领取了涉案银行卡,并签署了快捷支付授权协议,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各自的义务。线上电子支付不需要实体卡作为接触介体,需要的银行卡信息主要为卡号、有效期、CVV校验码等,银行根据持卡人发送的支付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持卡人在银行设定的身份标识信息(包括账户号、卡号、手机号码等),并按照持卡人在银行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包括密码、数字证书等)进行身份验证。某银行按照快捷支付授权协议,根据李文授权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的付款指令将款项支付至支付宝指定账户,在交易过程中已通过短信向李文的手机发送了验证码,履行了应尽的验证、通知义务,保护交易安全,每次交易后均向李文发送资金支出短信告知资金变动情况,履行告知义务,在交易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李文将其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重要信息、短信验证码告知他人,对其个人重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导致损失的产生,且李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银行的交易系统存在安全隐患或漏洞,应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故李文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李文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银行在已尽到合理安全提示义务且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应对储户因自身疏忽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储户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个人信息的义务,因自身过失导致信息泄露的,应自行承担后果。储户应提高风险意识,妥善保管密码、验证码等敏感信息,避免因疏忽造成财产损失。




来源: 港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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