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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退款不退货”?变相0元购要不得!
作者:陆文菊 粟焕玲   发布时间:2026-06-23 10:21:51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可向平台申请“仅退款”,平台在审核符合仅退款条件时将自动发起退款,且消费者不用退还货物。该交易规则是对消费者的保护,让消费者能放心在网上购物。但是,如果消费者利用规则的漏洞,试图通过“仅退款”的形式实现0元购,则违背了该规则的初衷,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被告陈华(化名)通过某电商平台在原告电动车配件零售店购买了自动断电电动车电池充电器一个,电动车配件零售店依约发出货物,被告陈华收到货物后,以发货慢为由申请仅退款被拒,后某电商网络平台售后服务介入,强制原告电动车配件零售店退款。原告电动车配件零售店经营者徐东(化名)认为,被告陈华拒绝电动车配件店为其提供售后服务,利用平台退款,有违公平原则,属于违约,应返还货款,赔偿损失。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是与原告而不是与购物平台达成的充电器买卖合同,双方因买卖合同发生的争议,购物平台作为给消费者和商家搭建交易场所的平台,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调解双方的争议,但购物平台强行作出不退货仅退款的处理,本质上对交易双方并无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被告可以将购买的充电器邮寄回原告指定地址,从而由购物平台退回预付货款,但被告要求退款却拒绝退货且不能提出不退货的实质依据显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商品金额,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的商品不满意时,可以与商家进行充分的沟通,通过退换商品、协商赔偿或者向消费者保护协会寻求帮助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切勿试图以“仅退款”的方式来实现“0元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 港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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