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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老头乐”,判刑!
作者:周小杨   发布时间:2026-06-23 10:31:24


“老头乐”通常是指老年代步车,是一种微型低速电动车,常被作为老年人或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的代步工具。很多人误以为“老头乐”不属于机动车,酒后驾驶不会被处罚。但事实上,“老头乐”属于机动车范畴,醉酒驾驶同样会受到刑事处罚。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危险驾驶案。 

2024年10月8日15时许,黄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俗称“老头乐”)行驶至港北区建设路时,与韦某、梁某停放在路旁的两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黄某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经鉴定,事发时黄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2.9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黄某分别赔偿了韦某、梁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港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黄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港北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15日,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法官提醒: 

酒后驾车危险系数高,千万不要酒驾醉驾,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勿心存侥幸、以身犯险、以身试法;亲朋好友要及时劝阻酒驾醉驾行为,共同做到遵法守规、安全文明出行。机动车要依规办理汽车行驶证,驾驶人要依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切勿轻信驾驶“老头乐”无须上牌、无须驾驶证的虚假宣传。



来源: 港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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