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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芋腐烂拒付剩余肥料款 买家反诉被驳回
作者:黄丽丽 黄明丽   发布时间:2026-06-23 10:43:51


贵港市某农业公司购买了一批有机肥,用于魔芋种植。后魔芋出现腐烂现象,农业公司以有机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剩余货款。经广西贵港市两级法院审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有了最终结果。 

2022年3月3日至2022年5月6日,贵港市一家生物公司向贵港市某农业公司供应未有任何标识的白板包装有机肥料336吨,用于农业公司的魔芋种植,总价款为20.16万元。农业公司分6笔向生物公司支付货款共计13.16万元,尚欠7万元。生物公司追讨,农业公司以有机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剩余货款。生物公司诉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农业公司支付货款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农业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生物公司返还已付货款13.16万元,并赔偿损失27.52万元。农业公司称,生物公司所交付的有机肥存在质量问题,使用有机肥后导致种植的魔芋出苗率不高,存在严重死亡现象,存活部分在采收后也出现了腐烂现象。生物公司违约在先,农业公司有权拒付货款。此外,生物公司销售的有机肥的包装袋上没有标注检验合格标识等相关信息,不符合相关标准。 

港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农业公司向生物公司购买有机肥,双方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生物公司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检验有机肥,所得的检验报告符合法律规定,其关于案涉有机肥各项检测项目合格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该案的定案依据,应当认定生物公司交付农业公司的有机肥质量合格。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要求;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该条规定系对产品生产者生产或者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本身或包装标识、附带资料须达到规定条件的管理性规定。案涉有机肥包装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从外观即可以判断,买受人农业公司在收货后合理期限内未对产品相关标识、标注、附带资料提出异议,对产品性能及其他相关属性没有产生误解,即便产品外观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符合交易双方意思共识。此外,外观瑕疵不足以证实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生物公司依约交付合格的有机肥,履行了合同义务。农业公司未足额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生物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农业公司诉请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要求生物公司返还肥料款并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港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农业公司支付生物公司货款7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驳回农业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农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久前,贵港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因果关系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处于关键地位,如法律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支持其诉求;如存在因果关系,则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并依法作出判决。因农作物的生长受到天气、土壤、种子、肥料、耕种方式方法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农业公司提供的烂魔芋照片、有机肥的外包装袋图片、种植基地工作人员的证言不能证明生物公司销售的有机肥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能证明使用生物公司提供的有机肥与魔芋减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农业公司就其主张的有机肥质量不合格未能进行充分举证的情况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其诉求。



来源: 港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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