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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商品暗藏高利贷陷阱 新型消费套路需识破
作者:谢丽   发布时间:2026-06-23 11:10:44


在当前网络消费领域中,不少电商与助贷平台悄然兴起“可变现商品+非标商品/虚拟权益”捆绑销售模式。该模式下,消费者先获取商品或服务,再在7至30日内完成支付。其中某电商平台电子购物卡因具备可兑换等值商品、具备流通性等特点,成为吸引消费者的核心卖点,而配套的非标商品、虚拟权益等,定价却往往远超市场合理价格。这类交易虽通过用户、商家、平台三方规范流程完成,看似为用户提供短期资金周转便利,实则暗藏高额资金成本风险。 

近期,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组合商品”交易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充分暴露了该模式背后潜藏的法律与金融风险。 

【案件还原】 

2024年1月,被告谢某通过小程序购买一款名为“随心用”的组合商品,该商品包含1000元某电商平台电子购物卡及399元权益组合包,总价1399元,约定7日内付清款项,逾期需按0.1%/天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商家即刻通过短信向谢某发送某电商平台电子购物卡的卡号及密码,但谢某到期未履行付款义务。此后,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受让该笔债权,诉至法院要求谢某支付货款1399元,并承担相应违约金、律师费、维权差旅费等费用。 

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发现,案涉1399元价款里,1000元对应某电商平台电子购物卡有明确交付凭证,而399元“权益组合包”既无清晰服务内容,也无实际交付依据。谢某主张仅收到1000元某电商平台电子购物卡,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则以权益组合包账号密码未发送成功为由,主动放弃该部分主张。同时,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已收到谢某支付的300元货款,并提出若谢某当场付清剩余700元,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最终,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谢某当场支付700元剩余货款,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求,该案顺利办结。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本案中,399元的“权益组合包”无明确服务内容、无实际交付凭证,涉嫌将高息成本包装为“商品价格”——消费者实际获得的资金等价物为1000元某电商平台电子购物卡,却需要支付1399元总价,一旦逾期,叠加36.5%的逾期年化利率,消费者实际承担的成本极高,远超法律保护上限。 

从交易特征看,真正有正常消费需求的用户较少购买此类组合商品,更多是急需资金的用户通过电子购物卡等套现获取流动资金,这与借贷行为的资金需求属性高度吻合,看似解决短期资金需求,实则一步步陷入债务深渊。 

此类“先用后付”模式常通过捆绑销售将高息伪装为商品价款,利用消费者对虚拟权益价值的认知差设陷。从行业现象看,部分从业者通过不断变换“中介物”作为障眼法,以“手持无线吸尘器大礼包”、会员“权益卡”等看似诱人的高价值商品和权益组合为诱饵,诱使消费者购买。此类操作实质是通过复杂的实物或虚拟物品流转,将不具备流通性或者实际价值较低的非标商品或虚拟权益用以充抵部分“贷款本金”,以短期、高息模式快速积累利息,让资金借贷行为披上“正常交易”外衣,其核心仍存在超过法定保护范围的资金使用成本问题——组合中的非标商品或者虚拟权益售价常远超市场价50%以上,实质是变相收取高息,若行为符合构成犯罪的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提示】 

(一)消费者:擦亮双眼,理性消费护权益 

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建议消费者在选择购买组合商品时务必保持警惕,注重核查组合商品的价格构成,对非标商品或虚拟权益的价值凭证、服务内容主动向商家问询并留存沟通记录,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陷入定价陷阱;在使用可变现商品时,尽量遵循消费初衷,确有资金需求时应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解决,减少非消费目的的套现等流转操作,避免因高息成本加剧债务负担;若对资金使用成本存疑,可参考法定利率保护上限进行测算,发现异常时及时通过留存合同、支付记录等证据,依托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必要时通过相关监管部门或法院依法维权。 

(二)商家篇:规范经营,合规定价守底线 

从规范经营、降低纠纷风险角度考虑,建议商家在开展组合商品销售时,将各单项商品的价格、服务内容以清晰易懂的方式予以公示,尤其对虚拟权益,应明确交付方式、使用范围等关键信息,避免因约定模糊引发争议;在设定交易条款时,充分考量法律对利率、违约金的限制性规定,主动规避可能触及的合规红线。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若业务模式涉及高频次、面向不特定对象的资金流转,应审慎评估其法律性质,避免因行为实质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面临刑事追责风险,必要时可就业务合规性向专业法律机构咨询,提前排查风险。 

(三)平台篇:强化审核,织密交易安全网 

从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交易秩序角度,建议平台在连接消费者与商家过程中,加强对入驻商家销售组合商品业务的信息审核,探索建立非标商品、虚拟权益信息备案机制,要求商家对组合商品中的组成部分提供价值说明;结合用户交易数据,对高频次出现“购卡-套现-逾期”的异常交易模式进行识别,通过技术手段向消费者发出风险提示,尤其对疑似因资金需求进行套现的用户,可提供正规金融渠道指引;若接到消费者关于商家模糊定价、高息嫌疑的投诉,可协助双方梳理交易细节,引导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必要时可将疑似违规线索反馈至监管部门,共同保障平台交易的公平性与合规性。 

网络消费模式创新应始终以合法为前提,任何背离商品真实价值、试图规避法律监管的行为,都可能引发纠纷甚至承担法律责任。三方合同框架下的“组合商品”交易,不应成为高息借贷的“遮羞布”,无论是消费者、商家还是平台,都应当增强风险意识、恪守法律底线,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



来源: 覃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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