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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料”的云吞,危险的“口感”!
作者:梁熙初 发布时间:2026-06-23 11:40:00
一碗本该是家常风味的云吞,却因店主对“口感”的畸形追求,变成了损害健康的潜在风险源。近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被告人为让云吞皮口感更佳,违规添加硼砂,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被告人赖某着经营一家云吞店,为改善云吞皮的口感,便不顾食品安全风险,在制作云吞皮的面粉中违规添加硼砂,并用该面粉制作云吞后对外销售。2024年10月,覃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抽检中发现该店经营的云吞中含有硼酸成分,系不合格食品。2024年11月,执法人员在赖某住宅查获硼砂324.8克,经检验,这些硼砂含有硼酸成分。2025年2月,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赖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系初犯等情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食品安全是一条必须坚守的红线,也是一道不能失守的底线。硼砂不是食品添加剂,长期摄入或过量摄入硼砂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任何试图在人民群众“舌尖安全”上动歪心思、赚黑心钱的行为,都等同于在触碰法律的高压线,必将受到司法的严厉制裁。此案判决正是要向所有食品从业者宣告:莫以身试法,违者必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来源:
覃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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