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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谁来承担?
作者:吴小玲   发布时间:2026-06-23 11:42:01


网约车深度融入大众出行生活 若私家车与营运车辆发生事故 停运损失谁买单?请看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案情概况 

原告是具有网络预约出租车从业资格的经营者。2024年10月6日,在桂平市迎宾大道辅路,被告老朱驾驶小客车与原告小张驾驶的小型新能源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桂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老朱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小张为具有网络预约出租车从业资格的经营者,当日驾驶的车辆为运营车辆,发生事故后车辆于2024年10月6日至2024年10月24日在某汽车服务公司进行维修,共维修了19天。因追索19天的停运损失未果,小张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老朱赔偿停运损失57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全部过错,原告拥有贵港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的《网络车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原告驾驶的小型新能源轿车属于合法的营运车辆,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理应赔偿给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的停运损失。原告主张的停运天数,因有某汽车服务公司出具的维修结算单及维修证明足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停运天数为19天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按每天300元计算停运损失共5700元,虽然原告提交了2024年9月29日至2024年10月4日的营运流水明细及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5日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账单,但不足以证实原告每天的营运收入,法院参照《202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的道路交通运输业职工年平均工资112696元计算,原告车辆停运19天的停运损失应为112696元÷365天×19天=5866元,现原告只主张要求被告赔偿5700元,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被告老朱应赔偿停运损失5700元给原告小张。 

法官说法

法院判决支持网约车司机的停运损失主张,于法有据、于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侵权人应予赔付。 

网约车作为新兴就业载体,车辆是司机的核心谋生工具,停运损失本质是可得利益损失,与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赔偿此类损失符合“利益填平”的民事赔偿原则。需明确的是。法院支持的前提是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损失的金额合理且证据充分。 

同时需提醒,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通常不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付范围内,应由侵权人自行承担。希望各方敬畏交通规则,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各方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来源: 桂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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