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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续损害成因多元,该如何维权索赔?
作者:闭静梅 陈婵谕 韦宇安 发布时间:2026-06-23 11:44:50
车祸本已造成伤害,住院过程中又遇诊疗过错致损害进一步扩大,这种交通事故责任与医疗过错责任交织的复杂局面该如何厘清?近日,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责任竞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该院通过明确各方责任边界、精准划分赔偿比例为受害人撑起“权益保护伞”,既清晰界定了事故方与医疗机构的法律义务,也为今后司法实践中处理同类疑难案件提供了可参考的裁判思路。 案情回顾:事故受伤遇诊疗过错,损害扩大起纷争 2021年2月18日,原告张某推行农用机械在前,被告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后,双方同向前进至事故发生处,被告李某所驾车辆与农用机械左侧轮胎碰撞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张某受伤、农用机械和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随即被送往当地某医院治疗,医院为其实施骨折内固定手术。术后,张某按照医嘱在为其实施手术的医院定期骨科随诊,2021年12月28日在门诊复查时DR报告单印象载明:“部分内固定松动?请复查”,于2022年2月20日继续在该医院门诊复查,DR报告单显示内固定未松动。期后张某因腿部疼痛加剧于2022年3月17日转至另一骨科医院门诊复查,DR印象诊断为内固定钢钉断裂,原告第二次住院后进行二次手术拆除断裂的内固定并重新安装内固定。张某认为,交通事故是损害发生的源头,而某医院的手术过错导致其损害扩大,故将肇事方李某、车辆保险公司及某医院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厘清责任比例,依法公正裁判 本案属于“多因一果”的案件,关键在于厘清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并根据各侵权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影响程度进一步明确责任划分和赔偿范围。关于交通事故与医院诊疗行为分别对张某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经张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为:原手术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系次要原因,原因力大小理论值为16%~44%。关于交通事故与医疗过错的责任分界节点及责任比例划分认定。原告在被告原手术医院的复查中均未发现“内固定松动”,直至原告在第三方医院检查发现内固定松动、断裂,原手术医院显示“未松动”阻断医疗过错的认定。因此责任分界节点应当为“医院检查确诊”,结合鉴定意见及鉴定机构的答复,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分析时,虽张某出院后的活动行为对螺丝钉断裂有一定影响,但患者自身外伤仍是主要作用,自身活动对螺丝断裂的影响微乎其微。故应当以第三方医院确诊内固定松动、断裂之日至原告第三次住院取出内固定为医疗过错责任区间,原告的损害结果与医疗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被告某医院应当按责任份额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原告住院期间的住院记录、检查报告,鉴定意见等证据与,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作出如下裁判: 一、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向原告张某赔偿48325.95元; 二、被告某医院应当向原告张某赔偿17376.92元; 三、被告李某应当向原告张某赔偿18666.75元; 四、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遭遇责任竞合,依法理性维权 此类交通事故与医疗损害责任竞合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1.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留存事故认定书、诊疗记录、费用票据等关键证据,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2. 若认为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需及时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明确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这是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核心依据; 3. 维权时可将肇事方、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一并列为被告,由法院在同一案件中厘清各方责任,避免分案诉讼增加维权成本; 4. 赔偿主张应遵循“实际损失填补”原则,合理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不得重复索赔。 在多因一果的案件中,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表明,多个行为导致同一损害结果发生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行为的性质、作用及因果关系的大小来判断各行为人的责任,以确保责任分配的公平合理。 法条链接:明晰法律依据,守护合法权益 该案的审理关键在于明确责任竞合情形下的法律适用规则,相关核心法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本案中交通事故与医疗过错分别构成独立侵权,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确定了各自责任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明确了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承担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界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归责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医疗机构的诊疗过错导致损害扩大的,受害人可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追加医疗机构为被告,法院一并审理责任划分。 来源:
桂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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