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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金融机构的资金出借他人,借款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作者:欧灿成 韦宇安   发布时间:2026-06-29 09:47:19


张甲作为某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促成李德与合作社达成约定:由李德从银行套取贷款后,再将该笔资金出借给某合作社,某合作社按约向李德支付利息;张乙、张强为该笔转贷借款提供担保。该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需承担何种法律后果?近日,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套取银行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概况 

张甲是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乙是其弟,张强是其叔;李德为出借人。2019年3月18日,李德从桂平某银行贷款10万元;3月20日,李德与某合作社签《借款合同》,将该10万元转贷给合作社(借款期至2020年3月19日),张甲签字并盖合作社公章。张甲与李德约定用张乙名下车辆抵押,但张乙未签字、未办抵押登记;张强在“公正兼担保人”处签名。其后,李德分两次转给张甲共计9.3万元。2020年7月,李德与张甲签补充协议,将借款期延至2022年3月19日(分期还款,约定利息及逾期折价张乙车辆2万元的条款)。张甲陆续还款2.48万元,约定期满后剩余款项未还。李德催收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合作社、张甲归还本金8.2万元及利息1.12万元;张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张乙在抵押车辆价值(2 万元)内还款。  法院审理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贷合同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被告某合作社、被告张甲应否支付利息?2.被告张强对上述借款应否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张乙与原告之间的抵押条款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并如何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桂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李德的出借资金来源于商业贷款平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因此,该案所涉及的借款合同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据此签订的补充协议亦应无效),故该案中李德与某合作社均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李德已支付资金9.3万元,扣除已返还的2.48万元后,则应返还资金为6.82万元。 

原告与被告某合作社在签订协议时,张甲、张乙、张强均在场,并且某合作社系张甲及张强、案外人张氏兄妹的家族企业,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作为法定代表人张甲所作出的签字及加盖公章的行为,是代表了某合作社的商业行为,并非仅系个人行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某合作社系借款合同的乙方(即借款人),应当承担返还资金给原告的义务。至于张甲应否与某合作社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由于张甲只是作为某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其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某合作社承担,因此,在本案当中,张甲不应对某合作社上述返还资金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原告主张张强、张乙应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案中,由于主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并且双方并未独立的担保条款约定,因此保证条款及抵押条款亦无效。故原告主张张乙、张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间的资金融通行为,作为直接融资的重要补充,它既能为民间资本提供投资渠道,也能帮有需求者缓解资金压力。但这种互助行为,始终要守住“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底线——理想状态下,出借人应基于自有资金提供帮助,这是民间借贷合法合规的基础。需特别提醒的是: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再转借他人,不仅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约定的利息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对出借人而言,参与民间借贷要“量力而行”,核心是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切勿想着利用金融机构低息贷款“空手套白狼”,这种行为既违背法律规定,也会让自身权益失去保障;帮忙更要谨慎,不要为了“义气”轻易为他人担保,否则可能陷入难以承受的法律与财产风险。对借款人来说,借款时也需保持警惕:若明知或应当知道出借人的资金来自金融机构贷款,仍与之签订借款合同,你对合同无效同样存在过错。一旦发生纠纷,不仅难以顺利拿到资金,还可能因过错承担相应损失(如需支付资金占用费等),最终得不偿失。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 桂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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