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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驾考“包过”是陷阱 莫把骗局当捷径
作者:李琦欣 韦宇安 发布时间:2026-06-29 09:54:26
随着驾考需求的持续增长,一些不法分子瞄准部分学员急于拿证的心理,大肆宣扬 “驾考包过”“不用练车直接拿证” 等虚假承诺,让不少人误以为找到了 “捷径”。然而,所谓的 “包过” 绝非省心之路,轻则让学员白费钱财、延误拿证时间,重则可能因缺乏扎实驾驶技能留下安全隐患。近日,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蓝栋通过抖音网络平台了解到广西某地的机动车驾驶培训信息,遂添加了网络中介的微信沟通培训事宜。 网络中介称:“专业VIP快速班学费为13800元,只需会写自己名字和选ABCD即可7天至10天快速取得B2驾驶证,并称四门考试科目都是花钱走通关系,包吃包住,送资格证,可报销单程路费,科目一和科目四有内部题操作,科目二和科目三考官放水监考,若无法考取驾照或者12123查不到,全额退款。普通班为4800元,但需自己参加考试。”后该网络中介将蓝栋带至某驾校。 2024年6月19日,蓝栋与某驾校签订《驾校培训协议》、《学员报名确认协议书》。其中《驾校培训协议》约定:蓝栋报名培训的准驾车型为B2,学费为13800元,因学员个人问题造成中途退学,驾校不退费。考试到达全国车管所规定的次数限制后未能拿到驾驶证的学员,驾校所收取的报名费用全额退款。某驾校于甲方落款处盖章,蓝栋于乙方落款处签名。《学员报名确认协议书》载明:“包过”是指保培训到通过所有考试,所有考试费驾校方全包(除吃、住、行外)。《学员报名确认协议书》还特别说明:“考试学车内容一切以驾校告知的情况为准,如若听从其他人的一切承诺,驾校一概不负责。因学员原因不去参加考试或者进入培训流程中途退出的,考生需自行承担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蓝栋向某驾校支付了13800元学费,某驾校出具了《收据》给蓝栋收执。《收据》载明:“培训包通、包过、包拿证。10天。” 后因蓝栋在培训过程中操作失误致使其驾驶的车辆与训练场内的集装箱发生碰撞,驾校认为蓝栋的驾驶水平无法通过考试,遂蓝栋与某驾校发生争执。蓝栋认为某驾校并无依约培训其10天内取得驾驶执照,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某驾校退款。 因蓝栋起诉时该驾校已经注销,故蓝栋将某驾校注销时的唯一股东韦琪起诉至法院。 案件分析 经审查,某驾校尚未申报备案驾培相关事项,不具有相关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案中,驾驶培训行业明确要求经营者需取得资质,某驾校在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质却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某驾校与蓝栋签订的《驾校培训协议》、《学员报名确认协议书》属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民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该案中,某驾校因该案涉合同取得的原告支付的学费13800元,应予返还给蓝栋。 虽然案涉合同无效,但某驾校确实对蓝栋进行了机动车考试的培训,在返还款项时可考虑适当扣减部分成本。结合到案证据,参照当地驾校培训的平均学费、平均训练时长等,酌情认定某驾校在本案中支出成本为1500元。 此外,某公司是案涉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应赔偿蓝栋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结合该案实际,蓝栋的实际损失为两次往返驾校产生的车费952.5元,往返期间的伙食费酌情确认320元(80元×4天),上述共计127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某驾校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到案证据无法证实其已依法履行注销所应当进行的清算等程序,韦琪自公司成立至注销时均登记为唯一股东,亦未举证证明某驾校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韦琪应当对某驾校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5年10月28日,韦琪已就案涉款项向蓝栋支付完毕。 法官说法 对于想学车的朋友,法官提示您:学车时不要轻信“包过”谎言,驾考“包过”是骗局。要通过正规的考试渠道获得驾驶证,切勿因抱有侥幸心理而放弃正规训练,这样既无法真正掌握驾驶本领,也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极度不负责。 对于驾校和中介机构,法官提示您:“10天包过”属于虚假宣传,这不仅仅是宣传噱头,更是违法行为。此外,若是通过伪造证件、代考等非法手段获取驾驶证,相关人员还可能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等。建议驾校及中介机构规范宣传内容,以真实的培训服务和质量来吸引学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核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核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了解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等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要求及每种车型所配备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要求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五)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等。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六)有必要的教学车辆。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80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40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七)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来源:
桂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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