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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店突然停业,预付的费用能否追回?
作者:李琦欣   发布时间:2026-06-29 09:59:53


当前,越来越多的预付式消费融入寻常百姓生活,成为百姓常见的消费方式,消费者们或多或少都办理有健身卡、美容卡、理发卡等,预付式消费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如果在办理预付式消费卡后门店的老板“跑路”,消费者的预付费用能否追回?近日,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辖区内某美容店突然停业所引发的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某美容店是个体工商户,于2021年10月注册登记,经营许可范围包括生活美容服务、化妆品销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等,资金数额为10万元。秦女士是该美容店的会员之一,她在该美容店开通了会员卡并按套餐充值存钱,购买了面部护理等服务项目。 

2024年初,该美容店因资金不足无法继续运营,决定停止营业,并建议消费者前往其推荐的门店做剩余的护理项目或者退款。经某美容店和秦女士结算核对,美容店确认秦女士未消费的护理服务项目折现预存会员卡余额为6564.2元。秦女士多次要求该美容店退款,该美容店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故秦女士将该美容店起诉至桂平法院。截至起诉时该美容店仍未退款给秦女士。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秦女士提供的其与美容店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足以证实秦女士通过预付服务费的方式向该美容店购买服务,该美容店已实际多次向其提供美容服务,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预付式服务合同关系。该美容店提供部分服务后,未与秦女士协商即停止履行,单方停业,双方的合同实际上已丧失继续履行的基础,虽然秦女士未提出解除合同,但其主张全额返还剩余服务费系基于合同解除,为一次性解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法院确认该美容店告知秦女士停业之日起,双方的预付式服务合同即解除。该美容店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据此,秦女士主张该美容店退还其剩余预付服务费,依法予以支持。现该美容店通过微信小程序确认秦女士剩余服务价值6564.2元,但未能证实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服务履行方式,故应全额退还秦女士剩余的服务费。

法官说法 

在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预付式消费的记录(例如消费内容、次数、剩余金额等)通常由经营者控制,消费者容易陷入“举证难”的困境。此时,消费者可通过强化证据意识、及时锁定证据,例如及时保存与商家的聊天记录、消费记录等,预防商家倒闭、老板“跑路”的消费风险。 

不过,消费者也无需过度担心“举证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5年5月1日施行,该《解释》明确了经营者提交其控制证据的责任。《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来源: 桂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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