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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并非“越高越好”
作者:吕泳錡 发布时间:2026-06-29 10:02:38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进行民间借贷时,都存在一个普遍认知误区:不管利息定得多高,都是合法有效的,法院都会予以保护。但事实并非如此。近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真实案件,带大家理清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定。 案情回顾 2022年至2025年,当事人黄某向刘某分四次出借资金共计5万元,双方自行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折算成年利率高达36%,双方签订借条,并签字、捺印,约定了借贷相关事宜。2025年3月至今,刘某开始拒不偿还剩余款项。 2026年5月,黄某为追回本息,将刘某起诉至平南法院,诉求判令刘某全额归还5万元借款本金,同时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月息3%标准,支付全部借款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案中双方自行约定的36%年利率,远超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属于高利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按照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本案四笔借款发生时,一年期LPR为3.1%-3.7%,对应合法利率上限为年利率为12.4%-14.8%(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仅支持借款约定成立之时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以内的合法利息,对于超出该标准的高额利息部分,全部不予支持。刘某已支付的超额利息,予以抵扣借款本金,仅需偿还抵扣后的剩余本金及合法利息。 法官说法 法律明确禁止高利放贷,无论借条是否白纸黑字写明、双方是否签字确认,一旦约定利息突破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直接无效。放款人无权主张高额高利,借款人也无需承担高额利息的还款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管是出借资金还是借款周转,都要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心存侥幸约定、收取高额利息,避免因高利借贷引发纠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来源:
平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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