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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办贷款“刷流水” 小心贷出“帮信罪”
作者:原水超   发布时间:2026-06-29 10:05:08


一男子为办理贷款,在他人安排下注册公司,并在明知对方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公司账户提供给对方用于“刷流水”,最终沦为电信诈骗的“帮凶”。 请看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索某明知自身不符合贷款条件,仍通过网络寻找贷款平台,索某在他人安排下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并申请了银行对公账户。此后,索某在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对公账户、营业执照、公章、对公网银U盾、私章、手机卡等提供给对方用于“刷流水”,以办理贷款。经查,索某提供的银行对公账户累计入账流水金额达七百余万元,涉及电信诈骗案件九起,涉案金额一百三十余万元。索某个人非法获利一万余元。 

法院裁判 

被告人索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受刑罚处罚。根据被告人索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被告人索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对公账户是企业经营专用账户,严禁出借、出租或出售。相较于普遍被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使用的个人账户,其资金流量大、不易被监测,已逐渐成为诈骗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新宠”。任何以“刷流水”办贷款为由索要账户、U盾的行为均是骗局。企业主若明知或应知资金来路不明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金额超过20万元即构成“帮信罪”。贷款应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办理,切勿因急需资金或心存侥幸沦为“电诈工具人”,否则将面临刑罚及信用惩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 平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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