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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货毁、无票,谁赔?
作者:邹凤娟   发布时间:2026-06-29 10:07:31


在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货物在途中毁损、灭失理应有据可查,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托运人仅有部分采购凭证但无正式发票、承运人未核实货物、事故发生后剩余货物被自行处理等情况。一旦发生纠纷,造成的损失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请看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23日,赵二在某网络平台发布运输需要,委托将一批水果等货物从南宁运输到平南。陈某通过平台抢单承运,在运输货物途中,陈某因操作失误导致货车侧翻,造成部分水果货物损毁。事故发生后,赵二只能将剩余的部分水果货物卖掉,但是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赵二遂将网络平台、陈某及陈某所驾驶的货车所有权人某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货物损失近6万元。 

平台辩称,其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不参与交易,不构成共同的承运人主体;陈某辩称,货物无交付凭证,具体品种、重量无法确认,对赵二主张的损失金额不予认可;同时表示,事故发生后其另请车辆将未损坏的约2.4吨货物运至平南交付给赵二,赵二提供的货物信息不能证明车上所载均为其订购货物,且无证据证实相应购货凭证。此外,陈某认为,其驾驶车辆载重仅为1495kg,网络平台未审核该车载重却仍将派送单分配给陈某亦存在过错;赵二在明知车辆载重不足的情况下仍委托陈某承运,亦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因此损失应由三方共同承担。 

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前往高速交警部门调取事故现场视频及照片资料,到收费站调取货车进出站的实际载重数据,并赴原告购货商铺进行调查取证。经两次开庭审理,法官细致核对全案证据,多次电话联系各方当事人,特别是承运司机与原告本人,耐心就证据采信、各方过错程度及责任划分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经查,网络平台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已就不得超载等事项作出明确提示,对本案货损发生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陈某将案涉车辆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名下,物流公司并非运输合同相对人,且运输协议明确约定不得超载,在本案运输合同纠纷中亦不承担责任;同时,托运人赵二在委托承运时未审慎核实车辆载重,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部分损失。在此基础上,法官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及实际损失情况,积极引导调解,最终顺利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赔偿二万五千元给赵二,赵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本案中,承运车超载侧翻是货损主因,陈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托运人赵二因无有效购货凭证、未核实车辆载重,也需自担部分损失。平台已尽提示义务,依法无责。提醒各方:承运人不得超载,否则承担主要赔偿;托运人务必留存凭证、核实载重,否则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平台做好必要提示即可免责。守法履约、留足证据,方能减少纠纷。



来源: 平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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