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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调岗降薪,劳动者如何依法维权?
作者:吕泳錡 发布时间:2026-06-29 10:34:58
昔日挚友因借贷账目产生分歧,僵持多年不下、矛盾难解。请看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与被告吕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吕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3万元。之后吕某因自身周转困难,未能按期足额还款。双方就还款金额、还款方式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李某向平南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开庭当日,被告吕某与原告代理律师均到庭应诉。承办法官考量该案系熟人之间的民间借款纠纷,案件基础事实清楚,双方并无根本性对立矛盾,仍具备较大调解空间,遂在开庭前组织双方开展庭前调解。 法院审理 庭前调解过程中,被告吕某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也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但对原告主张的3万元欠款金额存在异议。吕某辩称,借款后已通过车辆抵押等方式抵扣偿还部分款项,目前剩余欠款远低于原告诉请金额。 由于原告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代理律师对原、被告双方私下车辆抵押、部分还款抵扣等细节情况并不清楚,无法当场核实和回应被告的抗辩主张。被告方主张已清偿部分债务,原告方坚持按原始借款金额主张权利,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现场调解陷入僵局。 法官当即决定打破常规调解方式,提议由被告当庭拨通原告本人电话进行沟通。 电话接通后,在法官的居中协调下,被告吕某逐一陈述此前部分还款的细节;原告李某在代理律师的协助下,逐项核对双方往来账目。僵持三年的争议在双方的沟通中逐步厘清,最终就剩余欠款金额、后续还款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法庭当场拟定调解协议,双方通过线上方式签字确认,原告代理律师全程参与监督,一起僵持已久的熟人借贷纠纷,在法官灵活、高效的处理下成功化解。 法官说法 熟人之间的借贷,应当规范留存借条、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明确借贷金额、还款期限。产生纠纷后,双方应理性克制,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化解分歧,依法理性维权,切勿盲目僵持、激化矛盾,既损耗时间精力,又损耗亲友情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的,不得强制调解。 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
平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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