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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骑摩托车摔伤,谁该为损失“买单”?
作者:陈楚炀 发布时间:2026-06-29 10:48:09
小区地下车库作为业主日常通行的公共区域,其安全管理关乎每一位业主的人身权益。当业主骑车经过时,因地面遗留的沙子打滑摔伤,谁该为此买单呢?请看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原告苏某驾驶摩托车进入平南县某小区地下车库,车辆驶过斜坡减速带时,因减速带前地面残留的沙子摩擦,摩托车突然打滑,苏某随之摔倒受伤。苏某受伤后到医院急诊治疗,被诊断为左侧肱骨头撕脱性骨折,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为此苏某支出了医疗费。此外,苏某经营一家眼镜店,持有专业配镜资格,虽店铺正常营业,但伤情直接影响其配镜工作,造成一定误工影响。 事后,监控还原事故关键细节:事故发生前,物业公司保安负责开启小区车库入口升降道闸。装修工李某驾驶小型三轮车,承运小区业主林某房屋装修所需的沙子,途经车库斜坡减速带时,因车辆颠簸导致沙子掉落至减速带前后地面。李某未对散落沙子进行及时清理,为事故埋下隐患。 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苏某将物业公司、业主林某、装修工李某一并诉至平南法院,要求三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3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三被告对原告在本案事故中造成的伤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如有责任应如何承担? 被告李某承包林某房屋装修业务,在运输沙子经过小区车库入口的减速带时,因自身疏忽未及时清理洒落车库的沙子,导致苏某通行时打滑受伤,其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被告林某作为定作人,现有证据未证实其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对原告苏某的受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方,对公共区域安全负有防范、提醒及隐患消除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对公共区域内沙子掉落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对散落沙子未及时清理,且在李某运输沙子进车库时,现场保安未履行监管职责,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明显疏忽,未完全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应对事故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原告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驾驶车辆时应当注意安全,但其入车库时车速过快且没有刹车,未尽到必要的观察、注意和安全驾驶义务,对其车辆打滑摔跤存在过失。 结合本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李某承担40%民事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30%民事责任,原告苏某自行承担30%民事责任。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且被告某物业公司和李某均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看似不起眼的地面“小碎渣”,却关乎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装修施工方在运输建材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清理散落物品,避免对公共区域安全造成隐患,否则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公共区域管理主体,应强化日常巡查与监管,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需承担管理失职责任。业主在公共区域通行时,应提高安全意识,谨慎驾驶、通行,避免因自身疏忽引发事故,否则需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此案的裁判结果,进一步明确了小区公共区域各方主体的责任边界,既维护了受害者合法权益,也为物业管理方、施工方等主体敲响安全管理警钟,推动形成更规范的公共区域安全管理秩序。 来源:
平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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