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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提醒!有人因引发山火被判四年!
作者:吴明燕 黄柏盛   发布时间:2026-06-29 11:06:04


清明节期间,祭祀活动增多,野外用火风险也随之加大,稍有不慎,一个小小的火星,就可能引发森林火灾,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甚至让自己身陷囹圄。近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公布三起失火典型案例,教训深刻,令人警醒,一起来看看。 

擅自烧草引火灾,拒缴罚款被执行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8日下午,麦某在没有申请野外用火的情况下,擅自在大坡镇某村山岭焚烧杂草引发了山林火灾,导致9亩林地被焚烧,平南县林业局经立案调查决定对麦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麦某收到处罚决定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林业局催告后仍拒不履行义务,林业局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理结果:平南法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强制麦某缴纳罚款。麦某收到涉案行政裁定后,最终主动履行。 

葬礼燃炮酿山火,领刑受罚悔不及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16日9时许,被告人谢某在平南县丹竹镇某村山岭办理丧事时,因燃烧鞭炮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导致过火面积为25公顷。审理结果:被告人谢某因失火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烟花失控酿大祸,四年刑责警世人 

基本案情:2025年3月23日11时,被告人吕某在平南县官成镇某村山岭参与祭祀活动,在燃放烟花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总面积为318公顷,其中有林地过火面积为168公顷,疏林地过火面积为18公顷,无林地过火面积为131公顷。审理结果:被告人吕某在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火灾过火面积为318公顷,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失火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四年。 

法官提醒:法律不会因“无心之失”而免除责任,每一个公民都应当时刻警惕:你的一个小举动,可能关系着千百人的生命安全,关系着成百上千公顷的绿水青山。请广大居民严格遵守野外禁火令,不违规用火;祭祀、露营时注意火源管理,做到人走火灭;提倡文明祭祀,尽量采用鲜花、植树等无火祭祀方式;一旦发现火情,立即报警,切勿盲目扑救。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 平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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